26鞍钢KY01 : 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26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

时间:2026年05月19日 23:16:08 中财网
原标题:26鞍钢KY01 : 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26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

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2026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
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


本期债券发行金额不超过 25亿元(含 25亿元)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发行人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受托管理 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AAA
本期债券信用等级无评级
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日期:2026年 5月

本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重要事项提示
1、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已于 2026年3月 30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658号),同意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含)300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2、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25亿元(含 25亿元),每张面值为100元,发行数量为 2,500万张,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0元/张。

3、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仅面向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发行,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

4、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无评级。本期债券发行上市前,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为980.33亿元(2025年12月31日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合计),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为52.50%,母公司口径资产负债率为34.90%;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9.55亿元(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02,080.15万元、-40,664.44万元和25,126.31万元的平均值),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1倍。发行人在本期发行前的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5、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本期债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将采取匹配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及协商成交的交易方式。但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上市申请能够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若届时本期债券无法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回售予本公司。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期债券不能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

6、期限: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 2年,在约定的基础期限期末及每一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按约定的基础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2年);发行人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则全额到期兑付。

7、增信措施:无。

8、特殊权利条款:
(1)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以每 2个计息年度为 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个周期(即延长不超过 2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 30个交易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发行人续期选择权的行使不受次数的限制。

(2)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应在付息日前 10个交易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发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3)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除下列情形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

情形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①由发行人合法授权人士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 20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情形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和《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9]2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若发生导致不再计入权益的事项,发行人应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①由发行人合法授权人士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发行人符合提前赎回条件;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发行人相关会计条例的情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距年度末少于 20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9、本期债券的簿记建档场所为簿记管理人自有专门场所。本期债券网下利率询价的时间为 2026年 5月 20日(T-1日)15:00-18:00,本期债券簿记建档工作通过债券簿记建档系统(https://biz.szse.cn/cbb,以下简称簿记系统)开展。如遇特殊情况,经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本期债券簿记建档截止时间可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延时一次,延长后簿记建档截止时间不得晚于当日 19:00。

具体以相关信息披露公告为准。

10、本期债券的询价区间为 1.50%-2.30%,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 2026年 5月 20日(T-1日)向投资者利率询价,并根据利率询价情况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 2026年 5月 20日(T-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敬请投资者关注。

11、网下发行对象为拥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合格 A股证券账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网下发行通过簿记建档系统进行,投资者通过簿记系统提交认购订单,未通过簿记系统参与利率询价的投资者将《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等文件提交至簿记管理人。投资者网下最低申购单位为1,000万元(含 1,000万元),超过 1,000万元的必须是 1,000万元的整数倍,簿记管理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12、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账户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替代违规融资认购。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敬请投资者注意本期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发行时间、认购办法、认购程序、认购价格和认购资金缴纳等具体规定。

14、发行人有效期内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展望稳定,评级机构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本期债券无评级。本期债券不符合进行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

15、发行公告中关于本期债券的表述如有与募集说明书不一致的,以募集说明书为准。

16、发行人承诺,本次债券合规发行,不从事《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本次债券的特点和风险,审慎评估自身资产状况和财务能力,并承担认购本次债券的相应风险,审慎合理投资,不从事《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

本公告仅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期债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期债券情况,请仔细阅读《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与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投资者亦可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询。

有关本期债券发行的其他事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鞍山钢铁/公司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债券/本次公司债券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不超过 人民币 25亿元(含 25亿元)公司债券
本期债券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本次发行本次债券的公开发行
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次债券制作的《鞍山 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 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债券持有人通过认购等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债券的投资者
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簿 记管理人/国泰海通证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
工作日中国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
证券登记机构、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本公告中,元、万元、亿元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本公告中所引用的财务指标,如无特别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 发行主体: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 债券全称: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26鞍钢 KY01”。

3、 发行规模:本次债券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25亿元(含人民币 25亿元) 4、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 2年,在约定的基础期限期末及每一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按约定的基础期限延长 1个周期(即延长2年);发行人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则全额到期兑付。

5、 债券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 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7、 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专业机构投资者的簿记建档结果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 300个基点,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并在后续重置票面利率时保持不变。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 250 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
(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与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一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后续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 250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与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一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

8、 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以每 2个计息年度为 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个周期(即延长不超过 2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 30个交易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发行人续期选择权的行使不受次数的限制。

9、 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应在付息日前 10个交易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发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10、 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 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根据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政府机构要求进行分红、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或上缴利润的情况除外);(2)减少注册资本。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发行人应当于 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同时明确该事项已触发强制付息条件。

11、 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根据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政府机构要求进行分红、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或上缴利润的情况除外);(2)减少注册资本。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发行人将于 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说明其影响及相关安排,同时就该事项已触发强制付息情形作特别提示。

12、 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除下列情形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

情形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①由发行人合法授权人士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 20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情形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和《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9]2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若发生导致不再计入权益的事项,发行人应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①由发行人合法授权人士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发行人符合提前赎回条件;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发行人相关会计条例的情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距年度末少于 20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13、 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债券存续期内如出现导致本期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不再计入权益的事项,发行人应当于 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说明事项的基本情况并对其影响进行分析。

14、 发行方式:本次债券采取网下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配售的发行方式。

15、 发行对象:本次债券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A股证券账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6、 承销方式:本次债券由主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由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17、 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26年 5月 21日。

18、 兑付及付息的债权登记日:本次债券兑付的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的前1个交易日,在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上一计息期间的债券利息。

19、 付息、兑付方式: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每年付息一次。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20、 付息日: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本期债券首个周期的付息日为 2027年至 2028年每年的 5月 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在发行人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付息日以发行人公告的《递延支付利息公告》为准(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21、 兑付日: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22、 支付金额:本次债券于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投资者持有的本次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23、 偿付顺序:本次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劣后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24、 增信措施:本期债券无增信。

25、 信用级别结果:本期债券无评级,发行人有效期内主体评级为 AAA。

26、 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 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本期发行的公司债券不安排向公司股东配售。

29、 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5亿元(含 25亿元)。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及偿还或置换到期公司债券本金。

30、 拟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31、 通用质押式回购安排: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无债项评级,本期债券不符合进行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

32、 上市安排: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本期债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上市条件,将采取匹配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及协商成交的交易方式。但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上市申请能够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若届时本期债券无法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回售予本公司。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期债券不能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

33、 税务提示:根据 2019年 1月 1日起执行的《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 64号),本期债券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利息支出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除此之外,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34、 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日期发行安排
T-2日 (2026年 5月 19日)刊登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更名公告、评级报告
T-1日 (2026年 5月 20日)网下询价(簿记) 确定票面利率 公告最终票面利率
T日 (2026年 5月 21日)网下认购起始日 投资者于当日 17:00之前将认购款划至主承销商专用收 款账户 发行结果公告日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网下向投资者利率询价
(一)网下投资者
本次网下利率询价的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A股证券账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二)利率询价预设期间及票面利率确定方法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预设区间为 1.50%-2.30%,最终的票面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

(三)询价时间
本期债券网下利率询价的时间为 2026年 5月 20日(T-1日)15:00-18:00。

本期债券簿记建档工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簿记建档系统
(https://biz.szse.cn/cbb,以下简称簿记系统)开展,在网下询价时间内,参与询价的债券交易参与人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原则上应当通过簿记系统提交认购订单,其他投资者、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通过簿记系统进行申购的债券交易参与人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可通过邮件(申购邮箱:ibd_dcm4@gtht.com)方式向簿记管理人或者承销机构发送《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以下简称“《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见附件),并由簿记管理人在簿记系统中录入认购订单。

(四)询价办法
1、填制簿记系统认购单/《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拟参与网下询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按要求正确填写簿记系统认购单/《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债券交易参与人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簿记系统填写认购单,其他投资者、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下的债券交易参与人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从发行公告所列示的网站下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填写簿记系统认购单/《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应注意:
(1)应在发行公告所指定的利率询价区间内填写询价利率;
(2)每一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可填写多个询价利率,询价利率可不连续;
(3)填写询价利率时精确到 0.01%;
(4)询价利率应由低到高、按顺序填写;
(5)申购总金额不得少于 1,000万元(含 1,000万元),超过 1,000万元的必须是 1,000万元的整数倍;
(6)按照单一标位填写询价利率,即每一申购利率对应的申购金额为单一申购金额,即在该利率标位上投资者的新增认购需求。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为低于和等于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的所有标位的累计申购量;
(7)如对于获得配售总量占最终发行量的比例有限制性要求,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比例。

2、提交
参与利率询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在 2026年 5月 20日(T-1日)15:00-18:00之间提交认购单/《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其中,通过簿记系统直接参与利率询价的投资者应在簿记系统提交认购单及相关申购文件,未通过簿记系统参与利率询价的投资者应将以下文件提交至簿记管理人处,并电话确认: (1)填妥并盖章的《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盖章版《专业投资者确认函》;
(4)主承销商有权根据询价情况要求获得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用于反洗钱等方面核查的相关身份、资质等其他材料。

投资者需将以上申购文件扫描为 1份 PDF文件(扫描件不超过 5M)发送至簿记管理人处,一旦发送至簿记管理人处,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撤回。投资者应当按照发行公告要求,完整、及时提供申购材料,并按要求签章,否则将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如需对已提交至簿记管理人处的本表进行修改,须征得簿记管理人同意方可进行修改,并在规定的簿记时间内将修改后的上述整套申购文件邮件发送至簿记管理人处。如遇邮箱故障,簿记管理人可启用应急申购邮箱。

邮箱:ibd_dcm4@gtht.com;电话:021-38676666-75096。

3、利率确定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在预设的利率区间内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并将于 2026年 5月 20日(T-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本期债券最终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按上述确定的票面利率向投资者公开发行本期债券。

(五)应急处置方式
簿记建档过程中,出现人为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等情形导致簿记建档无法继续的,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变更簿记建档场所、变更簿记建档时间、应急认购、取消发行等应急处置措施。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应急处置的相关情况。

如投资者端出现接入故障,投资者应当通过线下传真、邮件等方式向主承销商发送申购单,由簿记管理人代为录入认购订单。如簿记管理人出现接入故障或系统本身故障,根据系统恢复时间,簿记管理人将披露相应公告说明是否采用线下簿记。如采用线下簿记的,故障发生前已提交的线上认购有效,投资者无需线下再次申购。

三、网下发行
(一)发行对象
本期债券网下发行对象为符合《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合格 A股证券账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发行数量
本期发行规模为不超过 25亿元(含 25亿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询价情况决定最终发行规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每家专业机构投资者的最低申购数量为 10,000手(100,000张,1000万元),超过 10,000手的必须是 10,000手(1,000万元)的整数倍。

(三)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的发行价格为 100元/张。

(四)发行时间
本期债券网下发行的期限为 1个交易日,即 2026年 5月 21日(T日)。

(五)认购办法
1、凡参与网下认购的专业机构投资者,认购时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A股证券账户。尚未开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必须在2026年 5月 20日(T-1日)前开立证券账户。

2、拟参与网下认购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按照本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簿记管理人提交询价、申购文件及相关专业机构投资者资质文件。

(六)配售
簿记管理人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专业机构投资者的获配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配售依照以下利率或者价格优先原则: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到高对认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低于发行利率的投资者申购数量全部获得配售;申购利率等于发行利率的投资者申购数量原则上按照比例配售(簿记管理人可根据投资者申购数量取整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对边际配售结果进行适当调整);申购利率高于发行利率的投资者申购数量不予配售。

(七)缴款
获得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按规定及时缴纳认购款,认购款须在 2026年5月 21日(T日)17:00前足额划至簿记管理人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划款时请注明“26鞍钢 KY01认购资金”、“认购账户对应的股东代码”、“专业机构投资者认购账户简称”,同时向簿记管理人传真划款凭证。

账户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16200100100396017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号:309290000107
联系人:张嫣贞
联系电话:021-38674827
传真:021-50329583
(八)违约认购的处理
对未能在 2026年 5月 21日(T日)17:00前缴足认购款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将被视为违约申购,簿记管理人有权处置该违约投资者认购要约项下的全部债券,并有权进一步依法追究违约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四、风险提示
主承销商就已知范围已充分揭示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及附件三《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

五、认购费用
本期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

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
联系人:马魁文
联系电话:0412-6733106
传真:0412-6729015
(二)牵头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人:蒲旭峰、张前程、付子真、顾昊
联系电话:021-38031749
传真:021-38670666
(三)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翔驹、马征、薄通
联系电话:010-60834513
传真:010-60833504
(四)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成
联系人:王雯雯、刘作生、胡灏楠、徐哲、陈子彦、于立超
联系电话:010-56052034
传真:010-56160130
(五)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 401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彭思琦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400
(六)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法定代表人(代):朱江涛
联系人:武韬、郭永星、李佩璇、郑润润、刘越
联系电话:010-60840892
传真:010-57782929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重要声明 1.填表前请详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及附件。 2.本表一经申购人完整填写,且由申购机构加盖单位或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后发送至簿记管理人处,即对申购人具有法 律约束力,不得撤回。投资者应当按照发行公告要求,完整、及时提供申购材料,并按要求签章,否则将视为无效申购。投资 者如需对已提交至簿记管理人处的本表进行修改,须征得簿记管理人同意方可进行修改,并在规定的簿记时间内将修改后的上 述整套申购文件邮件发送至簿记管理人处。   
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证券账户名称(深 圳) 证券账户号(深 圳) 
托管单元号(深圳) 经办人姓名 
传真号码 座机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利率询价及申购信息(单一标位,不累进)   
2+N年期,利率区间为 1.50%-2.30%   
申购利率(%)申购金额(万元)获配总量不超本期最终发行量的比例(如 有) 
    
    
    
    
    
重要提示:请于 2026年 5月 20日 15点至 18点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债集中簿记建档系统申购或将:(1)将填妥并加 盖单位公章或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后的本申购申请表;(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法人资 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后的专业投资者确认函(附件二)一并传真至国泰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咨询电话:021-38676666-75096;申购邮箱:ibd_dcm4@gtht.com。   
申购人在此承诺: 1.申购人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有效、完整。 2.申购人的申购资格、本次申购行为及本次申购资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其他适用于自身的相关法定或合同约定要求, 已就此取得所有必要的内外部批准,并将在认购本期债券后依法办理必要的手续。 3.申购人已遵循监管机构及内部制度(若为机构)对于单一债券持券比例的限制,并确认本表中的申购金额及获配总量未超过最终发行量的比例要求(如 有)。因持券超限造成无法足额缴款等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一律由申购人自行负责。 4.申购人接受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或主承销商)制定的本次网下发行申购规则;接受簿记管理人(或主承销商)按照本发行公告确定的定价及配售规 则最终确定其申购配售金额,并按照簿记管理人(或主承销商)向申购人发出的本期债券《配售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将认购款足额划 至簿记管理人(或主承销商)通知的划款账户。如果申购人违反此义务,簿记管理人(或主承销商)有权处置本申购人项下的本次全部申购债券,同时, 本申购人同意就逾期未划款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簿记管理人(或主承销商)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主承销商因此遭受的损失。 5.申购人已通过开户证券公司债券专业投资者资格认定,具备认购本期债券的专业投资者资格,且认购账户具备本期债券认购与转让权限。 6.申购人知晓本期债券信息披露渠道,并已仔细阅读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及《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附件三),充分 了解本期债券的特点和风险,已审慎评估自身资产状况和财务能力,并承担认购本期债券的相应风险。 7.申购人已认真阅读《廉洁从业规定告知书》(附件五)内容,充分了解和遵守廉洁从业相关规定。 8.申购人同意在获得本期债券申购配售后,按照簿记管理人(或主承销商)的要求提供反洗钱审查相关核查材料。   

9.申购人理解并接受,如果发生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其他可能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在经与主管机关协商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 有权暂停或终止本次发行。 10.申购人不协助发行人从事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不通过合谋集中资金等方式协助发行人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不为发行 人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提供通道服务;不直接或者变相收取债券发行人承销服务、融资顾问、咨询服务等形式的费用;资管产品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 实际控制人、员工不直接或间接参与上述行为。 11.申购人承诺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进行合理报价,不存在协商报价、故意压低或抬高利率、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申购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专业机构投资者确认函【请正确填写和勾选专业机构投资者类型及相关事项,盖章后发送至主承销商处】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请申购人确认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B 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如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请继续确认★项) C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D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请继续确认★项):
1、 最近 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万元;
2、最近 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
3、具有 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E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投资者。(请备注机构类型及名称为: )
(备注: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申购人确认:
1.申购人符合第【 】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资格。

★2.如选择 B类或 D类投资者,请继续确认是否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 【 】否;
【 】是,且穿透后的最终投资者符合基金业协会标准所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 】是,但穿透后的最终投资者不符合基金业协会标准所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3.本次申购资金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方,或配合发行人以代持、 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或接受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方的财务资助:【 】是; 【 】否
4.申购人是否属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是; 【 】否
5. 申购人是否为承销机构或其关联方?
【 】否;
【 】是,且报价公允程序合规;
【 】是,报价和程序存在其他情况,请说明:
申购人:
(盖章)
附件三: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
(以下内容无需发送至主承销商处,但应被视为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尊敬的投资者:
为使贵公司更好地了解公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风险,根据上海、深圳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特为您(贵公司)提供此份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关注以下风险。

贵公司在参与公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认购和转让前,应当仔细核对自身是否具备专业投资者资格(面向普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以外的其他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仅限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及交易),充分了解公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特点及风险,审慎评估自身的资产状况和财务能力,考虑是否适合参与。具体包括: 一、债券投资具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放大交易风险、质押券价值变动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二、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的资金来源、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损失后的损失计提、核销等承担损失的方式及内部制度(若为机构),审慎决定参与债券认购和交易。

三、投资者应当遵循监管机构及内部制度(若为机构)对于单一债券持券比例的限制,审慎决定本期债券的申购金额及比例,避免持券超限的风险。因持券超限造成无法足额缴款等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均由申购投资者自行负责,主承销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风险。如果投资者购买或持有资信评级较低或无资信评级的信用债,将面临显著的信用风险。

五、由于市场环境或供求关系等因素导致的债券价格波动的风险。

六、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债券,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七、投资者利用现券和回购两个品种进行债券投资的放大操作,从而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

八、投资者在参与质押式回购业务期间需要保证回购标准券足额。如果回购期间债券价格下跌,标准券折算率相应下调,融资方将面临标准券欠库风险,融资方需要及时补充质押券避免标准券不足。投资者在参与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期间可能存在质押券价值波动、分期偿还、分期摊还、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导致质押券贬值或不足的风险。

九、由于投资者操作失误,证券公司或结算代理人未履行职责等原因导致的操作风险。

十、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投资者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对于因交易所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或者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十一、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给投资者造成的风险。

特别提示:本《风险揭示书》的提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债券交易的所有风险。贵公司在参与债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确认已知晓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做好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并自行承担参与交易的相应风险,避免因参与债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附件四:申购说明(以下内容无需发送至主承销商处,但应被视为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1.参与本次利率询价的专业投资者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债集中簿记建档系统申购或通过《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等文件邮件申购。

2.申购利率建议在询价利率区间内由低到高填写,精确到0.01%,可不连续。

3.申购总金额不得少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超过1,000万元的必须是1,000万元的整数倍;申购总金额不得多于本期债券的最大发行规模。

4.每一申购利率对应的申购金额为单一申购金额,即在该利率上投资者的新增认购需求。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为低于和等于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的所有标位的累计申购量。

(具体见填表说明第5条之填写示例)。

5.填写示例(声明:本示例数据为虚设,不含任何暗示,请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判断填写)。假设本期债券的利率询价区间为5.50%-5.80%、最终发行量为10亿元。某投资者拟在不同票面利率分别申购不同的金额,其可做出如下填写:

申购利率(%)申购金额(万元)获配总量不超最终发行量 比例(如有)
5.5010,00020%
5.602,000 
5.703,000 
5.8020,000 
上述报价的含义如下: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高于或等于5.80%时,申购金额为35,000万元,但因获配总量不超最终发行量的20%的比例要求,有效申购金额为20,0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5.80%,但高于或等于5.70%时,有效申购金额15,0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5.70%,但高于或等于5.60%时,有效申购金额12,0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5.60%,但高于或等于5.50%时,有效申购金额10,0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5.50%时,该询价要约无效。

6.配售依照以下原则: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向高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低于发行利率的投资者申购数量全部获得配售;申购利率等于发行利率的投资者申购数量原则上按比例配售(主承销商可根据投资者申购数量取整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对边际配售结果进行适当调整;最终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债集中簿记建档系统配售为准);申购利率高于发行利率的投资者申购数量不予配售。

7.通过簿记管理人申购的专业投资者请将《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填妥并盖章后,于申购时间内连同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后的专业投资者确认函(附件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并发送至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本表一经申购人完整填写,且由申购机构加盖单位或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后发送至主承销商处,即对申购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撤回。投资者应当按照发行公告要求,完整、及时提供申购材料,并按要求签章,否则将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如需对已提交至簿记管理人处的本表进行修改,须征得簿记管理人同意方可进行修改,并在规定的簿记时间内将修改后的上述整套申购文件邮件发送至簿记管理人处。若因申购人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申购人自行负责。

9.参与利率询价与申购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10.投资者须通过传真或邮件方式参与本次网下利率询价。因传真或邮件拥堵或技术故障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的,需与主承销商沟通确认是否有效。

11.申购人参与认购即视为做出如下承诺:申购人不协助发行人从事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不通过合谋集中资金等方式协助发行人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不为发行人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提供通道服务,不直接或者变相收取债券发行人承销服务、融资顾问、咨询服务等形式的费用。资管产品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员工不直接或间接参与上述行为。

12.申购人应当按照发行公告要求,完整、及时提供申购材料,并按要求章,否则将视为无效申购。


附件五:廉洁从业规定告知书
(以下内容无需发送至主承销商处,但应被视为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及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在开展债券承销业务活动中,应遵守相关廉洁从业规定,不得以以下方式向客户、潜在客户及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提供商业贿赂;直接或者间接方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二)提供或收受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费用报销或其他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三)提供或收受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四)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五)直接或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六)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七)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八)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九)以非公允价格为利益关系人配售债券或者约定回购债券;
(十)违规泄露证券发行询价和定价信息,操纵证券发行价格;
(十一)直接或者间接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方式输送利益; (十二)违规向发行人、投资者做出承销佣金部分返还、提供财务补偿等不当承诺或行为;
(十三)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以上规定敬请知悉并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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