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环境(000598):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5月19日 23:16:46 中财网
原标题:兴蓉环境: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BeijingW&HLawFirm,ChengduOffice
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777号 7栋 1单元 38层 3801号、39层 3901号邮编:610000No.3801,38thFloor,Unit1,Building7,No.1777,NorthSectionofTianfuAvenue,High-techZone,Chengdu610000,China www.whlaw.cn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炜衡成都(律意)字[2026]第97号
致: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复梁、向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1、《公司章程》;
2、贵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及相关公告;
3、贵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4、本次股东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根据《规则》之要求,本所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如前所述,贵公司已于2026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股东会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通知》内容,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贵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决定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点30分在成都市武侯区锦城大道1000号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董事长杨玉清女士主持本次股东会。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和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签到册,对贵公司法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进行了核对与查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为:(一)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1,259,856,19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2203%。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324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539,300,27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8.073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另外,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会的资格。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召开及表决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本次股东会议案均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根据最终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全部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具体如下:(一)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784,181,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77%;反对12,386,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85%;弃权2,58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9%。

(二)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796,979,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0%;反对2,090,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2%;弃权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反对14,667,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52%;弃权39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

(四)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1,784,665,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45%;反对14,264,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28%;弃权2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五)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同意1,783,746,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73%;反对14,850,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55%;弃权48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六)审议通过《关于拟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1、公司本次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预案
同意1,794,294,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98%;反对4,755,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3%;弃权10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2、公司本次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授权事项
同意1,794,114,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98%;反对4,935,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3%;弃权10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复梁
经办律师:
向 菁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谢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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