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音勒芬(00283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5月19日 23:16:58 中财网
原标题:比音勒芬: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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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A0257号
致: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东608号比音勒芬商业办公楼8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谢秉政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23人,代表股份311,098,48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111%。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311,059,6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75%;
反对2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8%;弃权1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7%。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311,059,6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75%;
反对2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8%;弃权1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7%。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311,054,3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58%;
反对3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06%;弃权1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6%。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311,057,6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反对2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8%;弃权1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3%。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311,034,6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795%;
反对3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24%;弃权2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1%。

(六)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6.1董事长谢秉政先生2026年度薪酬方案
同意88,229,1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656%;
反对4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44%;
弃权7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99%。

6.2董事申金冬先生2026年度薪酬方案
同意295,177,4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94%;
反对4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7%;
弃权7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39%。

6.3董事唐新乔女士2026年度薪酬方案
同意305,081,0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反对4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1%;
弃权7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38%。

6.4董事陈阳先生2026年度薪酬方案
同意310,976,6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08%;
反对4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58%;弃权7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33%。

6.5独立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
同意310,975,2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04%;
反对4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51%;弃权7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45%。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作了述职报告。

经查验,第6.1项至第6.3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其他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 涛
桑 健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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