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靠股份(301009):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理法意[2026]字0519第0001号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35-36层 电话:010-85879199 传真:010-85879198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理法意[2026]字0519第0001号 致: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现行有效的《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根据2026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27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19日下午14:00在杭州市余杭区向往街1118号英国中心T6-28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金利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已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6,094,55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899%。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以及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5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451,28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77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经核查,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00《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0《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3.00《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00《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00《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00《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7.00《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00《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9.00《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10.00 《关于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以上议案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股东会上将对提案10.00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告的《股东会通知》中的议案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00《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164,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376%;反对68,375,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585%;弃权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69,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384%;反对5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42%;弃权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74%。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00《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164,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376%;反对68,375,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585%;弃权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69,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384%;反对5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42%;弃权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74%。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00《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164,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376%;反对68,375,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585%;弃权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69,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384%;反对5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42%;弃权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74%。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4.00《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164,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376%;反对68,375,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585%;弃权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69,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384%;反对5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42%;弃权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74%。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5.00《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164,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376%;反对68,375,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585%;弃权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69,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384%;反对5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42%;弃权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74%。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6.00《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164,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376%;反对68,375,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582%;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69,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384%;反对5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01%;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4%。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7.00《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163,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371%;反对68,375,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585%;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68,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679%;反对5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42%;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9%。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8.00《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146,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260%;反对68,375,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585%;弃权2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51,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439%;反对5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42%;弃权2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2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9.00《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164,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376%;反对68,375,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582%;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69,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384%;反对5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01%;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4%。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10.00 《关于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762%;反对5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42%;弃权368,9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0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762%;反对5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42%;弃权368,9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996%。 关联股东金利伟、杭州唯艾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唯艾诺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唯艾诺叁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鲍佳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王清友: 戴雪光: 刘 豆: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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