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价值精选 (163810):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1号)
原标题:中银价值精选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1号)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6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0年 6月 1日证监许可【2010】748号文核准进行募集,基金合同于 2010年 8月 25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6年 4月 23日(关于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精度的更新截止日为 2026年 5月 20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等相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6年 3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已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目录 一、 绪言............................................................................................................................................4 二、 释义............................................................................................................................................5 三、 基金管理人..............................................................................................................................10 四、 基金托管人..............................................................................................................................18 五、 相关服务机构..........................................................................................................................25 六、 基金的募集..............................................................................................................................28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29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九、 基金份额的登记......................................................................................................................42 十、 基金的投资..............................................................................................................................44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51 十二、 基金的业绩..........................................................................................................................56 十三、 基金的财产..........................................................................................................................59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60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5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7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9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十九、 风险揭示..............................................................................................................................76 二十、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80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2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7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9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1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2 二十六、 备查文件........................................................................................................................11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并于2012年 6月 19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4.直销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29.基金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30.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日/天:指公历日 38.月:指公历月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41.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49.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0.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1.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5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登记系统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5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转托管:除特别说明外,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合称转托管5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6.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67.不可抗力: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68.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等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类、C类两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6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层、11层、26层、45层 法定代表人:刘信群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48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1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党委委员。兼任中银(新加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理事。 夏军敏(XIA Junmi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中国银行总行股权投资与综合经营管理部附属公司董(监)事会专职董事。夏军敏先生1990年参加工作,金融从业年限25年,历任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宣传部干部、副部长,党务工作部主任、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助理总经理、养老金业务部副总经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文明优质服务督导等职务。 梁晓钟(LIANG Xiaozhong)女士,董事。国籍:中国。康涅狄格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法律合规部助理总经理,银保监会一部、审慎局、统信部副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等职。 金贤泽(Hyun Taek Kim)先生,董事。国籍:韩国。杜克大学MBA学位,韩国延世大学建筑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自2007年开始在贝莱德集团工作。曾先后在全球客户部负责管理亚洲机构客户,负责亚太地区主动股票、固定收益及多资产组合的风险管理。现任贝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任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贝莱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公司)监察人。 王志强(WANG Zhiqiang)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研究生硕士。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研究会专家委员会主任,曾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金融和投资经验,多次获得上海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入选2012年上海领军人才;2013年被评定为上海市首批正高级会计师,担任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专家评委,上海市高级经济师专家评委。兼任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福赛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袁淳(YUAN Chu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在中央财经大学任职时间超过20年,并任中国会计学会会计教育分会常务理事、教育部工商管理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计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兼任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环寰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付磊(FU 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曾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祥林(LI, David Xiangli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统计学博士。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金融硕士项目、职业发展中心学术主任。历任中国国际金融(CICC)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花旗集团和巴克莱资本信贷衍生品研究和分析部门主管、AIG投资分析部门主管、保诚金融风险方法和分析部门主管。兼任上海金开数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陆金所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乐妮(YUE Ni)女士,职工董事。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2006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运营服务部总经理。先后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山西证券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公司等公司工作。兼任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中银(新加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2、管理层成员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陈卫星(CHEN Weixing)先生,督察长,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2022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托管投资服务)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银行总行养老金融部副总经理。 赵永东(ZHAO Yongdo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安徽大学经济学学士。 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马鞍山分行党委书记、分行行长,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公司金融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委员、分行副行长,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总经理、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工会主席。 宁瑞洁(NING Ruijie)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硕士,复旦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高级经济师。2025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工会主席。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资金业务部副总经理、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小企业业务部总经理、战略规划部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中银(新加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建(LI Jian)先生,投资总监(权益)。国籍:中国。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2005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总监(权益)、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多元投资部总经理。曾在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研究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恒泰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工作。 程明(CHENG Ming)先生,业务总监(机构销售)。国籍:中国。英国布鲁内尔大学商业金融硕士。200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业务总监(机构销售)、董事会秘书、新闻发言人、券商业务部总经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机构客户一部总经理、机构客户二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机构客户三部总经理、市场管理部总经理。曾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担任中银国际基金筹备组成员。 陈宇(CHEN Yu)先生,首席信息官。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 EMBA 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信息官、互联网业务及客服部总经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软件高级项目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职工监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科技创新部总经理、信息资讯部总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刘腾先生,金融学硕士。2012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17年9月至今任中银金融地产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9月至今任中银双息回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至今任中银顺兴回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至2024年3月任中银顺盈回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至2023年5月任中银顺泽回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1月至2023年3月任中银兴利稳健回报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3月至今任中银蓝筹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8月至今任中银价值发现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4月至今任中银价值基金基金经理。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具有15年证券从业年限。 历任基金经理: 彭砚先生,2010年8月至2013年5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发余先生,2010年8月至2015年4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邬伟先生,2015年3月至2019年9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睿女士,2019年9月至2025年4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执行委员:陈卫星(督察长)、李建(投资总监(权益)) 部门委员:李丽洋(研究部)、方明(研究部)、黄珺(权益投资部)、陈玮(固定收益投资部)、班甜甜(专户投资部)、冯梽(海外与量化指数部)、周虹(多元投资部)、金艳(风险管理部)、支阳(内控与法律合规部)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理的全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形成科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 3月 31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于1987年在深圳创建,是中国境内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立 38年来逐步发展成为沪港两地上市,拥有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基金管理、人寿保险、境外投行、消费金融、理财子公司等金融牌照的银行集团。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服务立行、创新驱动、科技兴行、人才强行,以自身转型发展助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全力服务居民和企业客户财富增长、资产安全、资金融通。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本集团总资产 130,705.23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8.24%,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5.00%。 2002年 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 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260人。2002年 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 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托管资格、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资格、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资格、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资格、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业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23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出“招商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专业更精、科技更强、服务更佳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大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内各类奖项荣誉。2016年 5月“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 5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2018年 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获 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 2019年 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 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 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 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 10月,《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 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 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 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 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 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 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年 12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年 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年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年度债市领军机构”、“2023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年 2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2024年 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ETF20周年特别评选“优秀 ETF托管人””奖。2024年 6月,荣获上海清算所“2023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2024年8月,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主办的 2024资产管理年会暨十七届21世纪【金贝】资产管理竞争力研究案例发布盛典上,“招商银行托管+”荣获“2024卓越影响力品牌”奖项;2024年 9月,在 2024财联社中国金融业“拓扑奖”评选中,荣获银行业务类奖项“2024年资产托管银行‘拓扑奖’”;2024年 12月,荣获《中国证券报》“ETF金牛生态圈卓越托管机构(银行)奖”;2024年 12月,荣获《2024东方财富风云际会》“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5年 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上海清算所“2024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项;2025年 2月,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4年度市场创新业务机构”奖项;2025年 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25年指数生态圈英华典型案例“指数产品托管机构”奖项;2025年 6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托管银行”“中国最佳股份制托管银行”奖项。2025年 8月,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主办的 2025资产管理年会暨十八届 21世纪【金贝】资产管理竞争力案例发布盛典上,“招商银行托管+”荣获“2025卓越影响力品牌”奖项。2025年 12月,荣获《2025东方财富风云际会》“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 9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事、董事长。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5年 6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起历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年 5月起任招商银行党委书记,2022年 6月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兼任招商银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招商银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1997年 1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2023年 11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 8月加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2021年 10月起先后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具有 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759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10楼、11楼、26楼、45楼法定代表人:刘信群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中银基金官方 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2、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则、费率优惠活动内容及办理程序等相关规则以销售机构的公示/通知为准。 3、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并经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可通过深交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请参见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40080580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秦悦民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 2座办公楼 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号恒隆广场二期 25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文辉 电话: (021) 2212 2888 传真: (021) 6288 1889 联系人:汪霞 经办会计师:王国蓓、汪霞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有权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基金合同,经 2010年 6月 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748号文件核准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 2010 年 7月 19日起开始发售,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截至 2010年 8月 19日募集结束共募集基金份额4,093,175,622.03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63,115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 8 月 2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自 2014年 8月 8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 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只能通过场外方式对 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也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基金场内销售机构在场内(交易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另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还可以通过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年 10月 20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详情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刊登的《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公告》。本基金 C类份额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于 2023年 8月 25日起开始办理。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公告。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开放期及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下同),在直销柜台的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元人民币。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4.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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