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A100指数增强 (163808): 中银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1号)

时间:2026年05月19日 23:25:47 中财网

原标题:中证A100指数增强 : 中银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1号)

中银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6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7月20日证监许可[2009]651号文核准进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09年9月4日正式生效。根据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10月26日刊登的《关于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并修改相关法律文件的公告》,2024年10月28日起基金名称由“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中银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A100指数。

(1) 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 可投资性筛选
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前90%。

(3) 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剔除中证ESG评价结果在C及以下的上市公司证券;
2)选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a) 样本空间内总市值排名前300;
b) 属于沪股通或深股通证券范围
3)在待选样本中,优先选取中证二级行业自由流通市值最大且总市值位于样本空间前100名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4)在剩余待选样本中,从各中证一级行业按照自由流通市值选取一定数量证券,使样本数量达到100只,且各一级行业自由流通市值分布与样本空间尽可能一致。

(4) 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1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证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该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6年 4月 23日(关于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精度的更新截止日为 2026年 5月 20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等相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6年 3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已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目录
一、 绪言............................................................................................................................................5
二、 释义............................................................................................................................................6
三、 基金管理人..............................................................................................................................15
四、 基金托管人..............................................................................................................................23
五、 相关服务机构..........................................................................................................................26
六、 基金的募集..............................................................................................................................29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30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1
九、 基金的投资..............................................................................................................................42
十、 投资组合报告..........................................................................................................................51
十一、 基金的业绩..........................................................................................................................57
十二、 基金的财产..........................................................................................................................59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60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5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7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9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十八、 风险揭示..............................................................................................................................76
十九、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82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4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8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8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0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1
二十五、 备查文件........................................................................................................................11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中银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银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2024年10月28日起基金名称由“中银中 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 “中银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指《中银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银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中银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 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集中申购、 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 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 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 金投资人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集中申购
 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 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 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 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 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 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宣传推介 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
直销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 售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 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 时间段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场外或柜台: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并利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的 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外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具有开放式基金 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交易 所交易系统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 券交易所场内申购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和交易所交易系统,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
 构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赎回:指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 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交易 所交易系统,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 构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算系统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 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 记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 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 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
 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 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 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层、11层、26层、45层 法定代表人:刘信群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48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8350万元83.50%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 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 1650万元的美 元16.5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信群(LIU Xinqun)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中南财经大学统计学专业博士研究生。2025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党委书记、董事长。历任中国银行司库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司库总经理,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兼任深圳市第七届人大代表、深港金融合作委员会委员。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1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党委委员。兼任中银(新加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理事。

夏军敏(XIA Junmi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中国银行总行股权投资与综合经营管理部附属公司董(监)事会专职董事。夏军敏先生1990年参加工作,金融从业年限25年,历任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宣传部干部、副部长,党务工作部主任、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助理总经理、养老金业务部副总经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文明优质服务督导等职务。

梁晓钟(LIANG Xiaozhong)女士,董事。国籍:中国。康涅狄格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法律合规部助理总经理,银保监会一部、审慎局、统信部副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等职。

金贤泽(Hyun Taek Kim)先生,董事。国籍:韩国。杜克大学MBA学位,韩国延世大学建筑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自2007年开始在贝莱德集团工作。曾先后在全球客户部负责管理亚洲机构客户,负责亚太地区主动股票、固定收益及多资产组合的风险管理。现任贝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任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贝莱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公司)监察人。

王志强(WANG Zhiqiang)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研究生硕士。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研究会专家委员会主任,曾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金融和投资经验,多次获得上海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入选2012年上海领军人才;2013年被评定为上海市首批正高级会计师,担任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专家评委,上海市高级经济师专家评委。兼任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福赛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袁淳(YUAN Chu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在中央财经大学任职时间超过20年,并任中国会计学会会计教育分会常务理事、教育部工商管理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计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兼任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环寰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付磊(FU 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曾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祥林(LI, David Xiangli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统计学博士。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金融硕士项目、职业发展中心学术主任。历任中国国际金融(CICC)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花旗集团和巴克莱资本信贷衍生品研究和分析部门主管、AIG投资分析部门主管、保诚金融风险方法和分析部门主管。兼任上海金开数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陆金所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乐妮(YUE Ni)女士,职工董事。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2006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运营服务部总经理。先后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山西证券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公司等公司工作。兼任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中银(新加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2、管理层成员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陈卫星(CHEN Weixing)先生,督察长,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2022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托管投资服务)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银行总行养老金融部副总经理。

赵永东(ZHAO Yongdo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安徽大学经济学学士。

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马鞍山分行党委书记、分行行长,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公司金融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委员、分行副行长,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总经理、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工会主席。

宁瑞洁(NING Ruijie)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硕士,复旦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高级经济师。2025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工会主席。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资金业务部副总经理、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小企业业务部总经理、战略规划部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中银(新加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建(LI Jian)先生,投资总监(权益)。国籍:中国。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2005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总监(权益)、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多元投资部总经理。曾在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研究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恒泰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工作。

程明(CHENG Ming)先生,业务总监(机构销售)。国籍:中国。英国布鲁内尔大学商业金融硕士。200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业务总监(机构销售)、董事会秘书、新闻发言人、券商业务部总经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机构客户一部总经理、机构客户二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机构客户三部总经理、市场管理部总经理。曾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担任中银国际基金筹备组成员。

陈宇(CHEN Yu)先生,首席信息官。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 EMBA 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信息官、互联网业务及客服部总经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软件高级项目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职工监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科技创新部总经理、信息资讯部总经理。

3、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赵建忠先生,金融学硕士。2007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6月至今任中证A10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至今任国企ETF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至今任中银300E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任中银宏利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任中银丰利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4月至2024年6月任中银100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至2022年8月任中银800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至今任中银黄金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9月至今任中银上海金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1月至2024年2月任中银中证100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至2025年2月任中银中证800基金(原目标ETF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3月至今任中银中证央企红利50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2月至今任中银上证科创板50ETF联接基金(原中银上证科创板50成分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1月至今任中银沪深30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3月至今任中银上证科创板50ETF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5月至今任中银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ETF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6月至今任中银中证港股通高股息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9月至今任中银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10月至今任中银中证机器人基金基金经理。具备基金、期货从业资格。具有20年证券从业年限。

历任基金经理:
吴域先生,2009年9月至2010年10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军先生,2009年9月至2013年10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小丹先生,2010年11月至2015年6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主任委员:张家文(执行总裁)
执行委员:陈卫星(督察长)、李建(投资总监(权益))
部门委员:李丽洋(研究部)、方明(研究部)、黄珺(权益投资部)、陈玮(固定收益投资部)、班甜甜(专户投资部)、冯梽(海外与量化指数部)、周虹(多元投资部)、金艳(风险管理部)、支阳(内控与法律合规部)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理的全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形成科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陆佰壹拾陆亿零叁拾捌万壹仟肆佰伍拾玖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300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5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536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年度、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3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 25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2024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优秀 ETF托管人”、《中国证券报》“ETF金牛生态圈卓越托管机构(银行)”、《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次托管人”奖项。2025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指数生态圈英华奖”、《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次托管人”等奖项。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法定代表人:刘信群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2、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则、费率优惠活动内容及办理程序等相关规则以销售机构的公示/通知为准。


3、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并经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可通过深交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请参见深交所相关文件)。场内销售机构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登载。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40080580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1045号淮海国际广场28-30楼
负责人:王玲
经办律师:靳庆军、黄晓黎
电话:021-24126000
传真:021-24126150
联系人:黄晓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韩云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7月20日证监许可[2009]651号文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本基金于2009年7 月31 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3,557,745,752.38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58,359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09 年9 月4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自2014年8月8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也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基金场内销售机构在场内(交易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还可以通过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09年10月12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于2009年9月30日发布的《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公告。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 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申购费率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小于100万元1.5%
 100万元(含)- 200万元1.2%
 200万元(含)- 500万元0.6%
 大于500万元(含)1000元
场外赎回费率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小于7天1.5%
 7天(含)-1年以内0.5%
 1年(含)- 2年以内0.25%
 2年(含)以上0
场内赎回费率小于7天1.5%
 7天(含)以上0.5%
注1: 就场外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 1 年指365 日,2 年730 日,以此类推。

注2: 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自2021年8月30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购该基金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其中,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 个工作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费用、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场内(交易所)申购的有效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放式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5、赎回费、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费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 位。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及转换转入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项之一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但场内交易部分按交易所规则将不做延期赎回处理,默认为选择取消赎回)。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1、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2、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6、跨系统转登记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基础上,加入增强型的积极手段,力求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7.75%,以实现对中证A100指数的有效跟踪并力争实现超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中证A100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新股(一级市场首次发行或增发)、存托凭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等债券资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如股指期货等),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投资于标的指数-中证A100成分股、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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