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收益 (163804): 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1号)
原标题:中银收益 : 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6年第1号) 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6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06年 8月 21日证监基金字【2006】163号文核准,基金合同于 2006年 10月 1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是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在香港获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香港证监会认可不代表对本基金的推荐或认许,亦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商业价值或其表现作出保证。此并不意指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亦并非认许本基金适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投资者类别。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6年 4月 23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等相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6年 3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已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目录 一、 绪言............................................................................................................................................4 二、 释义............................................................................................................................................5 三、 基金管理人................................................................................................................................9 四、 基金托管人..............................................................................................................................17 五、 相关服务机构..........................................................................................................................21 六、 基金的募集..............................................................................................................................23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24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5 九、 基金份额的登记......................................................................................................................36 十、 基金的投资..............................................................................................................................38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46 十二、 基金的业绩..........................................................................................................................51 十三、 基金的财产..........................................................................................................................55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57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2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4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十九、 风险揭示..............................................................................................................................74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9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1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5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8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0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1 二十六、 备查文件........................................................................................................................11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合同:指《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修订和补充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招募说明书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香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运作办法》:指 2014年 7月 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同年 8月 8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 2019年 7月 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9年 9月 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指《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销售机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A类(基金)份额:指在中国内地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其销售费用等特征与 C类、H类份额有差异 C类(基金)份额:指在中国内地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其销售费用等特征与 A类、H类份额有差异 H类(基金)份额:指在香港地区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其销售费用等特征与 A类、C类份额有差异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2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2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后的值。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 H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指以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层、11层、26层、45层 法定代表人:刘信群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48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1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党委委员。兼任中银(新加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理事。 夏军敏(XIA Junmi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中国银行总行股权投资与综合经营管理部附属公司董(监)事会专职董事。夏军敏先生1990年参加工作,金融从业年限25年,历任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宣传部干部、副部长,党务工作部主任、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助理总经理、养老金业务部副总经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文明优质服务督导等职务。 梁晓钟(LIANG Xiaozhong)女士,董事。国籍:中国。康涅狄格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法律合规部助理总经理,银保监会一部、审慎局、统信部副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等职。 金贤泽(Hyun Taek Kim)先生,董事。国籍:韩国。杜克大学MBA学位,韩国延世大学建筑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自2007年开始在贝莱德集团工作。曾先后在全球客户部负责管理亚洲机构客户,负责亚太地区主动股票、固定收益及多资产组合的风险管理。现任贝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任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贝莱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公司)监察人。 王志强(WANG Zhiqiang)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研究生硕士。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研究会专家委员会主任,曾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金融和投资经验,多次获得上海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入选2012年上海领军人才;2013年被评定为上海市首批正高级会计师,担任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专家评委,上海市高级经济师专家评委。兼任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福赛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袁淳(YUAN Chu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在中央财经大学任职时间超过20年,并任中国会计学会会计教育分会常务理事、教育部工商管理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计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兼任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环寰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付磊(FU 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曾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祥林(LI, David Xiangli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统计学博士。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金融硕士项目、职业发展中心学术主任。历任中国国际金融(CICC)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花旗集团和巴克莱资本信贷衍生品研究和分析部门主管、AIG投资分析部门主管、保诚金融风险方法和分析部门主管。兼任上海金开数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陆金所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乐妮(YUE Ni)女士,职工董事。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2006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运营服务部总经理。先后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山西证券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公司等公司工作。兼任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中银(新加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2、管理层成员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陈卫星(CHEN Weixing)先生,督察长,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2022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托管投资服务)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银行总行养老金融部副总经理。 赵永东(ZHAO Yongdo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安徽大学经济学学士。 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马鞍山分行党委书记、分行行长,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公司金融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委员、分行副行长,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总经理、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工会主席。 宁瑞洁(NING Ruijie)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硕士,复旦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高级经济师。2025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工会主席。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资金业务部副总经理、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小企业业务部总经理、战略规划部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中银(新加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建(LI Jian)先生,投资总监(权益)。国籍:中国。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2005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总监(权益)、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多元投资部总经理。曾在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研究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恒泰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工作。 程明(CHENG Ming)先生,业务总监(机构销售)。国籍:中国。英国布鲁内尔大学商业金融硕士。200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业务总监(机构销售)、董事会秘书、新闻发言人、券商业务部总经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机构客户一部总经理、机构客户二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机构客户三部总经理、市场管理部总经理。曾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担任中银国际基金筹备组成员。 陈宇(CHEN Yu)先生,首席信息官。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 EMBA 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信息官、互联网业务及客服部总经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软件高级项目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职工监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科技创新部总经理、信息资讯部总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黄珺女士,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曾任平安资管投资经理。2018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3月至今任中银主题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2月至今任中银收益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至今任中银鑫新消费成长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1月至2023年2月任中银大健康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5月至今任中银卓越成长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月至今任中银优选基金基金经理。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具有18年证券从业年限。 历任基金经理: 孙庆瑞女士,2006年10月至2008年4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军先生,2006年10月至2020年2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甘霖先生,2007年8月至2014年1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执行委员:陈卫星(督察长)、李建(投资总监(权益)) 部门委员:李丽洋(研究部)、方明(研究部)、黄珺(权益投资部)、陈玮(固定收益投资部)、班甜甜(专户投资部)、冯梽(海外与量化指数部)、周虹(多元投资部)、金艳(风险管理部)、支阳(内控与法律合规部)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理的全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形成科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9人,平均年龄 38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5年 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549只。自 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二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11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COSO准则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方面构建起了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从2005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九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内部控制目标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资产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作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点,制定标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再监督,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行业务监督检查工作中。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4.内部控制措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在制度、流程、岗位、系统、授权审批、新机构、新客户、新业务及新产品、合同、印章、利益冲突、反洗钱、业务连续性等全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5.风险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能控、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次生风险和道德风险。 6.业务连续性保障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行之有效的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所、必要的工作人员、科学清晰的AB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对托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居家”、“部分同城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居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行级营运中心+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确保托管产品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10楼、11楼、26楼、45楼法定代表人: 刘信群 电话: (021)38848999 传真: (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客户服务电话: 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朱凯 2、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则、费率优惠活动内容及办理程序等相关规则以销售机构的公示/通知为准。 3、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并经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可通过深交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请参见深交所相关公告)。(具体名单请参见深交所相关文件)。场内销售机构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登载。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 于文强 联系人: 赵亦清 电话: 40080580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 廖海、吕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韩云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63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 2006年 8月 30日起开始发售,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元人民币。截至 2006年 9月 28日募集结束,共募集基金份额共 2,410,621,616.42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63,299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06年 10月 1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自 2014年 8月 8日《运作办法》实施之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如本基金经认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公开销售,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及香港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在香港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招募说明书办理。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A类、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A类基金份额也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基金场内销售机构在交易所(场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H类基金份额投资者仅可以通过香港地区基金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柜台(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另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还可以通过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6年 10月 16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并于2006年 12月 8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刊登的《中银收益基金开放申购业务公告》、《中银国际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赎回业务公告》。本基金 C类份额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于 2021年 12月 29日起开始办理。 A类、C类份额的开放日应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除公告(包括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另有规定外,H类份额的开放日应为香港的银行一般银行业务营业日,且该日应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2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开放期及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2个工作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币种均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与托管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在 T+1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个工作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H类份额的开放日与 A类、C类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仅在H类份额的开放日向香港地区的销售机构传递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数据,因此本基金 H类份额的投资者一般可在 2个 H类份额开放日后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具体时间应遵循销售机构的安排。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个工作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根据各销售机构的业务相关规则确定,在直销网点的场外最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可以赎回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持有基金份额的最低余额要求。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注 2: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注 3:自 2021年 8月 30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购该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 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其中,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注 4:上表中为本基金在中国销售适用的费率。本基金在香港公开销售的,申购费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具体由香港销售机构决定;赎回费率为赎回金额的 0.125%。 1、本基金 A类、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H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 A类、C类份额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香港公开销售的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2个工作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特定背景的投资者;针对购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金额或份额达到或超过一定标准的基金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费用、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位。场外申购,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交易所(场内)申购所得基金份额应为整数份,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证券经营机构返还给投资者。 5、赎回费、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费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位。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更改上述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或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申购费用、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或赎回费、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或处理方式适用前 2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注册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注册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6) 基金互认额度不足导致投资人无法申购 H类份额而管理人决定暂停 H类份额申购的情形; (7) H类份额的资产净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而管理人决定暂停 H类份额的申购;(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拒绝申购的,申购款项将相应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项暂停申购情形且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个或 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对持有 H类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3)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 A类、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 A类、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 A类、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天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本基金 H类份额暂不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 H类份额的基金转换业务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本基金 C类份额仅开通系统内转托管业务,暂不开通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 C类份额的跨系统转登记业务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本基金 H类份额暂不开通基金转托管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 H类份额的基金转托管业务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本基金 H类份额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 H类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须按照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相关规则,直接向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的手续按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但被冻结基金份额收益分配转增的基金份额一并被冻结。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本基金 H类份额暂不开通系统内转托管,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 H类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六) 跨系统转登记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 C类、H类份额目前仅开通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C类、H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因此本基金 C类、H类份额不开通跨系统转登记,待 C类、H类份额开通交易所场内申购与赎回且相关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 C类、H类份额的跨系统转登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公告。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长期投资的基础上,将战略资产配置与择时相结合,通过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现金股息率高、分红稳定的上市公司和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债券,致力于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当期收益和长期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各类有价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稳定和良好分红能力的国内优质企业的股票、存托凭证,能够提供固定收益、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国债、企业债、可转债等,以及其他固定收益产品。该部分股票、存托凭证和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 30-90%,债券资产比例为 0-6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类资产比例最低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理念 1、专注于投资收益的短期实现和长期稳定增长相结合 2、长期稳定的股息是衡量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之一 3、投资决策确立在深入的量化策略分析和充分的基本面研究基础上 4、规范、严谨的投资流程和风险控制有助于提高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水平(四)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股票投资将运用量化的数量模型、严谨的财务、企业竞争力和治理能力分析以及价值评估,并配合持续深入的跟踪调研,精选兼具良好财务品质、稳定分红能力、高股息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债券投资将分析判断债券市场的走势,采取不同的收益率曲线策略、积极的久期管理、信用风险评估、收益率利差配置策略等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业绩基准的投资回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中贯彻“自上而下”的策略,根据全球宏观形势、中国经济发展(包括经济运行周期变动、市场利率变化、市场估值、证券市场动态等),对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三大类资产类别间的配置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风险的评估和建议适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战略性资产类别配置的决策将借助中国银行和贝莱德投资管理宏观量化经济分析的研究成果,从经济运行周期的变动,判断市场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货币供应量、盈利变化等因素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通过战略资产配置决策确定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类别间的比例,并参照定期编制的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数量分析模型,适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同时还将基于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动态变化,通过策略性资产配置把握市场时机,力争实现投资组合的收益最大化。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决策参照投资风险管理部门的风险建议书,由投资风险管理人员运用统计方法计算投资组合、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风险水平以及各大类资产之间相对的风险水平,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组合评估报告。投资风险管理部门的研究成果对资产类别配置决策有重要提示作用,并可确保资产类别配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2、投资组合的构建 根据对研究分析的成果以及对市场的判断,基金经理动态地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 1)股票选择 本基金将数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并运用公司研究开发的高收益股票评价系统(High Equity Yield Model),以考察上市公司分红历史、当期分红派现能力为基础,研究分析公司的未来盈利能力及潜在分红能力,从而挑选具有良好现金分红能力且财务健康、具备长期增长潜力的股票,并通过尽职的个股调研、严格的基本面分析和价值评估作进一步分析评估企业的经营、财务、竞争力以及公司治理等综合能力,选择市场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投资组合。(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