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京机(000821):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5月19日 23:30:23 中财网
原标题:ST京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1号宏泰大厦21楼邮编:43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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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五月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鄂国浩法意GHWH068号
致: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李亚平律师、周成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5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14:30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武汉京山轻机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李健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20日;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4人,代表股份186,145,0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76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178,524,4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452%;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320名,代表股份7,620,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1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83,684,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81%;反对2,152,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65%;弃权30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029,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521%;反对2,152,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03%;弃权30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77%。

表决结果:通过。

2.《2025年度报告和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83,718,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65%;反对2,098,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71%;弃权3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063,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925%;反对2,098,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69%;弃权3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05%。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3,697,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51%;反对2,115,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63%;弃权3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042,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056%;反对2,115,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67%;弃权3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77%。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3,651,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03%;反对2,164,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30%;弃权3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996,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169%;反对2,164,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01%;弃权3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30%。

表决结果:通过。

5.《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83,690,8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16%;反对2,147,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6%;弃权30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035,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790%;反对2,147,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86%;弃权30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23%。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862,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885%;反对3,304,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914%;弃权32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862,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885%;反对3,304,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914%;弃权32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01%。。

表决结果:通过。

7.《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
表决情况:同意183,786,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28%;反对2,015,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26%;弃权34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131,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686%;反对2,015,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84%;弃权34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30%。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2,561,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51%;反对3,260,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15%;弃权32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906,9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694%;反对3,260,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129%;弃权32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77%。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9.01《选举李健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得票数为179,560,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得票数为17,905,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149%。

表决结果:通过。

9.02《选举黄俊杰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得票数为179,553,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5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得票数为17,898,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832%。

表决结果:通过。

9.03《选举周家敏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得票数为179,503,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3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得票数为17,848,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795%。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01《选举吴超群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得票数为179,524,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4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得票数为17,869,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670%。

表决结果:通过。

10.02《选举谈多娇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得票数为179,525,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4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得票数为17,870,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694%。

表决结果:通过。

10.03《选举包玉泽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得票数为179,524,1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4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得票数为17,869,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650%。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议案6涉及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第9、10项提案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夏少林 李亚平
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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