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力(603338):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5月19日 23:36:12 中财网
原标题:浙江鼎力: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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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A0251号
致: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公开发布了《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14:30在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启航路188号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会议召开当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448人,代表股份361,668,55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268%。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61,639,5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19%;反对1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7%;弃权11,6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4%。

2.表决通过了《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361,639,5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19%;反对1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7%;弃权11,6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4%。

3.表决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61,639,5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19%;反对1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7%;弃权11,6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4%。

4.表决通过了《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361,645,7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36%;反对1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7%;弃权5,4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7%。

5.表决通过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361,638,8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67%;弃权5,1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6%。

6.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为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361,572,2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733%;反对91,0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51%;弃权5,2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6%。

7.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352,182,7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3772%;反对9,480,6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6213%;弃权5,1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5%。

8.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361,643,7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31%;反对1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53%;弃权5,4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6%。

9.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361,520,9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91%;反对13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75%;弃权11,6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4%。

10.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7-2029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同意361,645,7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36%;反对1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表决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01《选举许树根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351,536,724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97.1985%。

11.02《选举许仲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351,498,014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97.1878%。

11.03《选举秦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351,506,013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97.1900%。

11.04《选举张慧颖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351,466,963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97.1792%。

11.05《选举许荣根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351,466,569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97.1791%。

12.表决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2.01《选举邱保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得票数353,776,325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97.8178%。

12.02《选举舒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得票数353,794,872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97.8229%。

12.03《选举沈家良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得票数353,823,725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97.8309%。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相关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6项、第7项、第10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第11项、第12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相关候选人均获得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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