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通医疗ETF嘉实 : 嘉实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港股通医疗ETF嘉实 : 嘉实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嘉实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七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26年6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嘉实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456号)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标的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风险、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风险等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并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如投资存托凭证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将面临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投资于创业板股票,将面临创业板上市公司盈利不及预期风险、退市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红筹企业及存托凭证相关风险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指数(指数代码932069)。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指数从港股通证券范围内选取50只业务涉及医疗器械、医疗商业与服务、制药与生物科技服务等领域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港股通内医疗领域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指数的样本空间的构成方法: 1、指数样本空间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样本 2、可投资性筛选 对样本空间内证券,计算每月的日换手率中位数作为月换手率,剔除过去12个月或过去3个月平均月换手率不足0.1%的证券,除非该证券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大于5000万港元。 3、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选取业务涉及医疗器械、医疗商业与服务、制药与生物科技服务、生物药品及制药等医疗主题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样本;(2)在上述待选样本中,优先选取业务涉及医疗器械、医疗商业与服务、制药与生物科技服务等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再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依次纳入剩余证券,使得样本数量达到50只。 3、指数计算 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汇率)。汇率、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医疗器械、医疗商业与服务、制药与生物科技服务等证券的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15%,其余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2%且权重合计不超过20%,指数前五大样本合计权重不超过6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s://www.csindex.com.cn/。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或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详情请关注嘉实基金官网 (http://www.jsfund.cn/main/include/privacy/index.shtml)披露的“嘉实基金隐私政策”及其后续作出的不时修订。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的募集.....................................................................................................................................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7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30 十、基金的投资.....................................................................................................................................42 十一、基金的财产.................................................................................................................................50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5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61 十七、风险揭示.....................................................................................................................................6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9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1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7 二十四、备查文件...............................................................................................................................118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本基金:指嘉实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嘉实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嘉实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包括颁布机关对前述文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以及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及其不时修订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 18、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通过投资于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ETF联接 19、《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20、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2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23、证券交易所: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决定或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2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2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8、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30、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1、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33、登记机构/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交易日:指内地、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开通港股通交易的交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之日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50、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申请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3、标的指数:指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54、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5、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6、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7、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交易时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9、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60、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9、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简称出借业务,是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安国勇先生,董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货运保险部总经理,华夏银行副行长(挂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裁。 王会妙女士,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河北定州师范学院、国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5月加入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信托业务总部业务团队负责人(MD)、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副总经理、资产配置部总经理、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 StefanHoops先生,董事,德国籍,毕业于德国拜罗伊特大学(UniversityofBayreuth),获得工商管理学位及经济学博士学位。2003年加入DeutscheBankAG(德意志银行)并担任过债券销售负责人、融资与解决方案负责人、全球市场部负责人、全球交易银行部负责人、企业银行业务全球负责人等多个职务。现任DWSGroupGmbH&Co.KGaA首席执行官、总裁部负责人、投资部联席负责人。 王静雯女士,董事,毕业于明尼苏达大学(UniversityofMinnesota),获得数学与精算硕士学位。曾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YOUNG)担任精算咨询集团高级顾问;于美世集团(MERCER)担任首席咨询顾问,退休、风险和金融业务的合伙人兼亚洲主管;于花旗集团(CITIGROUP)担任董事总经理兼亚太区养老金、全球市场与证券服务主管;于东方汇理香港公司(AmundiHongKongLimited)担任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机构业务主管;于东方汇理美国(AmundiUS)担任资深董事总经理兼美国机构业务主管。于2021年9月加入德意志投资香港有限公司(DWSInvestmentsHongKongLimited)担任DWSGroup董事总经理兼亚太区客户主管,现任DWSGroupGmbH&CoKGaA亚太区负责人及亚太区客户部负责人,德意志投资香港有限公司(DWSInvestmentsHongKongLimited)董事会主席兼董事。 韩家乐先生,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业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1990年2月至2000年5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3年至今任麦克传感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FordhamUniversity经济学博士。并购公会创始会长,金融博物馆理事长。曾长期担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和长江商学院的客座教授。2004年主持创建了全联并购公会;2005年担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投资委员会专家委员,2007年起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专家委员会成员;2010年创建了系列金融博物馆,在北京、上海、天津、宁波、苏州、成都、沈阳、郑州和井冈山有十处不同主题的分馆,也参与香港金融博物馆的创建。现兼任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副院长。曾兼任中国证监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一、二届独立董事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五届上市委员会委员。现兼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学术顾问委员会委员、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陈重先生,独立董事,博士,中共党员,现任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副主任、主任,常务副理事长、党委副书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分管金融工作);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兼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赞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类承曜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专业毕业,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债研究所所长,兼任InternationalJournalofInnovationandEntrepreneurship中方副主编、《投资研究》编委会委员等职。2020年受聘为财政部财政风险研究专家工作室专家。现兼任余姚农商行独立董事。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美国佩斯大学金融学和财会专业毕业,双学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1998年6月至2008年5月在美国国际集团(AIG)国际投资公司美国纽约总部从事研究投资工作;2008年5月至2013年9月,历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首席投资总监及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2013年10月入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0月至2018年3月任机构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2018年3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10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沈树忠先生,监事长,正高级会计师,管理学硕士。曾任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财务部科员、财务部副经理、审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法定代表人;兼任北京华堂商场有限公司董事、中日合资成都伊藤洋华堂商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高华女士,监事,法学硕士,中共党员。2006年9月至2010年7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任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流程分析师,2011年1月至2013年11月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内审主管。2013年1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合规管理部稽核组总监,现任人力资源总监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基德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法律顾问,北京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13年9月加入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法律合规总监、首席风控官。2020年6月至2025年7月任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风控合规负责人。现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监。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姚志鹏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11年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股票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鲁令飞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00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机构业务部机构销售、保险业务部总监、机构销售业务板块负责人,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张敏女士,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2010年3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监、总监、首席风险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养老首席投资官。 刘伟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2010年4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高级软件工程师、C-Lab科技总监、数字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2、投资总监 归凯先生,成长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国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投资经理。 2014年5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策略组投资总监。 张金涛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组组长,润晖投资高级副总裁负责能源和原材料等行业的研究和投资。2012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海外研究组组长、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固收+),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固定收益组合经理,信诚基金投资经理,国泰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2013年1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策略组组长。 赵国英女士,投资总监(纯债),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债券交易员,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美国银行上海分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副总裁,中欧基金策略组负责人、基金经理。2020年8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经理 王紫菡女士,硕士研究生,10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2016年6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指数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2021年9金经理、2021年9月9日至2023年4月14日任嘉实中证500成长估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9日至2024年1月11日任嘉实中证新兴科技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9日至2024年1月11日任嘉实中证新兴科技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24日至2024年1月11日任嘉实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24日至2024年1月11日任嘉实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20日至2026年3月12日任嘉实中证医疗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27日至2022年12月5日任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9月22日至2025年8月28日任嘉实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2月16日至2025年11月15日任嘉实中证疫苗与生物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9日至今任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1年9月9日至今任嘉实沪深3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9日至今任嘉实沪深3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9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医药健康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24日至今任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2年4月21日至今任嘉实国证绿色电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4月21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医药健康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4日至今任嘉实国证绿色电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5月11日至今任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3年12月27日至今任嘉实上证科创板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月11日至今任嘉实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4年5月7日至今任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4年5月29日至今任嘉实上证科创板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9月27日至今任嘉实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5年2月26日至今任嘉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7月15日至今任嘉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8月11日至今任嘉实恒生消费交易型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经理。 4、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 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指数与量化投资首席投资官刘斌先生,公司总经理经雷先生,指数投资总监刘珈吟女士,股票研究部总监刘杰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监武雪冬先生,指数基金经理李直先生。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促公司经理层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财务控制、内部控制的系统及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总经理、投资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督察长、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持续完善“风险责任授权体系”机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确保所有识别出的关键风险点均有对应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6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1027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认购发售直销机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网上现金认购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发售代理机构,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详见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临时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登记机构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26年6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145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嘉实中证港股通医疗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 1、基金类型: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发售时间与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发售方式与发售场所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使用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外的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发售方式、发售场所有所调整的,本基金可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七)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统称“深圳证券账户”)。 已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尚无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②如投资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应持有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认购费用由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发售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九)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以及基金合同生效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金额、认购佣金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网上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10,000份本基金份额,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认购费率为0.30%,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元,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30%=3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1+0.30%)=10,03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1.00=10.00份 总认购份额=10,000+10.00=10,010.00份 即投资人需准备10,030.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则投资者可得到10,010.00份基金份额。 理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5、清算交收:投资者提交的认购委托,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金额、认购费用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不收取认购费,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网下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利息为10元,则投资人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1.00=10.00份 投资人实际可得份额=100,000+10=100,010.00份 即,投资人需准备100,000.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但其最终实际所得的基金份额为100,010.00份。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5、清算交收: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根据登记机构相关规定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二)募集期间认购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三)ETF联接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发行并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该ETF联接基金将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十四)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为本基金增设基金份额类别,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交易规则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有效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针对投资者以现金交纳的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1、本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2亿元; 2、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符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及其提示性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遇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提前制定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并公告,同时,基金管理人可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变更后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将本基金与该指数基金合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基金变更或合并的具体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以及汇率公允价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汇率公允价包括指数公司在发布和计算境外指数产品中采用的实时汇率价格、基金管理人审慎决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 (3)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五)其他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若由此需要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的,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若该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的需要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的需要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登记机构有权拒绝,如登记机构接收的,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或指南等规定;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本基金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请参见相关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申购业务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TimeGrossSettlement,以下简称RTGS);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T日申购申请受理后,如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日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交收;T日日间未进行勾单确认或日间资金不足的,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日终根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在T+3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在T+3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开放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如遇国家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港股通非交收日导致延迟交收、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