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阿科力(60372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收购方适格性的专项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07月03日 21:20:39 中财网
原标题:阿科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收购方适格性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适格性的 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适格性的专项核查意见

青岛华芯智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本所担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本所就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适格性进行查验,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正文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适格性的相关事项、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且不对非法律事项以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权益变动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本所律师同意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为本次权益变动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但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
.本所律师核查所依据的资料均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或来自公开信息渠道,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保证,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律文件、信息资料和
相关背景材料,并如实陈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情况;
5.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本次权益变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正 文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及其征信报告、公共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s://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企查查( https://www.qcc.com)、百度(https://www.baidu.com)的公开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符合作为收购人的适格性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符合作为收购人的适格性要求。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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