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ST亿晶(600537):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时间:2026年07月06日 18:15:40 中财网

原标题:*ST亿晶: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600537 证券简称:*ST亿晶 公告编号:2026-044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
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亿晶光电”)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6】094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会同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就《问询函》有关问题进行了逐项核实,现将相关回复具体内容公告如下:在《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中的相同。

一、年报显示,年审会计师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持续经营能力及或有事项。2025年12月,公司收到安徽全椒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椒经开区管委会”)《听证通知书》,其拟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出解除投资协议、追回1.4亿元扶持资金、追究违约责任等行17.77 2025
政决定,初步测算公司应偿还金额约 亿元。截至 年末,公司已确认需支付的代建费用及扶持资金金额为15.87亿元,未就上述差额确认预计负债。

此外,公司2025年末长期应付款余额20.01亿元,占负债总额44.29%,其中待支付回购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款及利息1.55亿元、厂房回购款10.94亿元;预计负债余额5.65亿元,均为产品质量保证金。2025年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作为被告42 1.80
的案件共 件,涉及金额约 亿元,截至年报披露日新增作为被告的案件共15件,涉及金额约0.83亿元。前期,我部接到信访投诉称,公司对子公司少数请公司补充披露:(1)非标意见所涉事项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核心条款、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已确认15.87亿元的依据,与对方初步测算17.77亿元差异的具体构成及原因,相关会计处理;结合上述事项进展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的条件,说明未确认预计负债的理由;(2)说明长期应付款中“待支付回购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款及利息1.55亿元”对应哪些子公司、少数股东、回购协议主要内容;逐家列示下属子公司少数股东出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回购条款,相关条款是否已触发;若已触发,是否确认金融负债;若未触发,说明触发条件及预计时点;说明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回购承诺、兜底协议或口头约定,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说明将少数股东权益未作为负债的原因及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结合诉讼仲裁具体情况、案件进展、预计结果等,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等规定,说明是否已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公司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覆盖已知诉讼风险,计提是否准确、充分;(4)结合前述问题,说明公司以前年度及本报告期是否存在少计提或延迟计提负债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是否需要追溯调整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是否构成会计差错更正。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非标意见所涉事项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核心条款、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已确认15.87亿元的依据,与对方初步测算17.77亿元差异的具体构成及原因,相关会计处理;结合上述事项进展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的条件,说明未确认预计负债的理由。

1.非标意见所涉事项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核心条款、实际执行情况。

2025年12月,公司收到全椒经开区管委会发来的《听证通知书》,全椒经开区管委会拟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亿晶”)、滁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亿晶”)作出拟解除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行政决定,其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核心条款及实际执行情况如下:

协议主要内容
2022年9月,公司与全椒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年产10GW光伏电池、 10GW光伏切片及10GW光伏组件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总投资约103 亿元,项目分三期建设,一期项目总投资约50亿元,建设10GW高效N 型TOPCon光伏电池项目,二期项目为10GW光伏切片项目,三期项目为 10GW光伏组件项目。
2022年9月,公司与全椒县人民政府签署了《年产10GW光伏电池、10GW 光伏切片及10GW光伏组件项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项目补充协议-I》”)。 协议约定: (1)代建项目: 全椒县人民政府为公司出资代建项目所需要的定制化厂房、动辅设施、围 墙、道路及办公楼、宿舍楼、消防设施、污水预处理站、供水、供电、供气等 附属设施(以下简称“代建项目”),办公楼等内部装修由公司负责,部分大型机 电系统设备由公司负责选型、购买,全椒县人民政府安装并承担安装费用,安 装费用计入代建成本。 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选定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审计单位负责代 建工程结算审计,审定最终造价。公司实施回购前,甲方将代建的厂房、办公 楼、宿舍楼及附属设施租赁给乙方项目公司使用,租赁宽限期为自代建项目竣 工验收合格之日起48个月,宽限期内乙方项目公司无需缴纳租金。租赁宽限 期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乙方项目公司应回购甲方代建项目用地红线内全部 资产,并分别于宽限期结束之日起第12个月月底前,第24个月月底前、第 36个月月底前分别按回购决算价的30%、30%、40%比例完成现金回购。 (2)产业资金支持: 全椒县人民政府承诺向公司出资7亿元产业资金,用于全椒一期项目建 设,7亿元产业资金持有主体以“明股实债”的方式入股公司后,不参与项目公 司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其所持股权未经公司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2023年11月,公司与全椒县人民政府签署了《年产10GW光伏电池、10GW 光伏切片及10GW光伏组件项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项目补充协议-Ⅱ”)。 协议约定: (1)代建项目:由全椒县人民政府负责出资、购买、安装的机电系统设备纳入 代建项目内容,不享受《项目补充协议-I》规定的设备投资奖补范围,并由公 司根据《项目补充协议-I》约定的回购价格计算公式按期回购。 (2)产业资金支持:全椒县人民政府承诺通过指定平台向项目公司先期实缴出 资2.7亿元用于一期10GW电池项目的投资,按照项目的投资需求时间分期 或一次性出资到位,其中,2023年9月30日之前到位1.4亿元。同时乙方实 缴出资1.6亿元同比例先于甲方出资到位。 双方剩余认缴出资额根据项目二期、三期的投资建设进度及资金需求情 况,另行协商实缴出资的具体时间。
2024年8月,公司与全椒县人民政府签订《年产10GW光伏电池、10GW光 伏切片及10GW光伏组件项目补充协议-Ⅲ》(以下简称“项目补充协议-Ⅲ”), 协议约定: (1)公司提出一期10GW光伏电池产业基地土建及机电建设项目机电工程进行 7.5GW甩项验收(以下简称“亿晶机电工程”),已经2024年县政府第34次常务 会议审议同意。
(2)公司承诺一期10GW光伏电池项目剩余2.5GW设备于2025年7月1日前 安装完成,7月底前逐步投产。如光伏产业市场环境持续低迷,经甲方书面同 意后,乙方剩余2.5GW设备可申请延期进场、投产。 (3)由于本项目土建工程2024年1月19日已竣工备案,机电安装工程拟于 2024 8 年 月竣工验收,为了便于后续回购结算和项目管理,双方一致同意《项 目补充协议-I》提出的代建项目租赁宽限期的起租日期,土建和机电项目的租 赁时间均从2024年4月30日开始计算。
注:公司分别于2022年9月22日、10月18日披露了《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建设光伏制造项目的公告》《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设立项目合资公司暨投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72、2022-081)。

项目补充协议-II核心条款包括(1)代建项目及(2)产业资金支持,其中,(1)代建项目,进一步明确了由全椒县人民政府负责出资、购买、安装的机电系统设备的奖补和回购事项,系在投资协议和补充协议基础上,为避免歧义对特定事项的明确约定;(2)产业资金支持,明确了产业资金支持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进度安排。以上条款均未构成对投资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实质变更。

项目补充协议-III核心条款包括验收安排(已经2024年全椒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项目进度(后续2.5GW应于2025年7月1日前安装完成,7月底前逐步投产。如光伏产业市场环境持续低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剩余2.5GW设备可申请延期进场、投产)及租赁和回购起算时点(从2024年4月30日开始计算),属于关于项目进度的明确。

项目补充协议-II、项目补充协议-III均为对已披露的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进一步说明,不构成投资项目的重大事项,无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已确认15.87亿元的依据,与对方初步测算17.77亿元差异的具体构成及原因,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已确认15.87亿元与全椒县人民政府测算的17.77亿元的具体构成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公司入账政府测算
土建、机电工程款等143,250.67142,876.17
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 8,079.71
小计143,250.67150,955.88
投资款14,000.0014,000.00
土地租金 360.65
1.4亿投资款资金占用 息1,461.171,262.54
代建配套工程支出 11,163.98
小计1,461.1712,426.52
158,711.84177,743.04 
注:土地租金与资金占用成本均计算至2025年12月31日
由上表可知,公司已确认的15.87亿元负债包含了代建费用的土建工程款60,019.60万元及机电工程款83,231.07万元,明股实债投资款1.4亿元及对应利息1,461.17万元。全椒县人民政府初步计算的17.77亿元包含了代建费用的150,955.88万元、明股实债投资款1.4亿元、土地租金360.65万元以及资金占用成本合计12,426.52万元。存在的差异主要系:(1)代建费用差异:主要系全椒县人民政府追究公司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费用8,079.71万元,该工程不在协议约定的代建范围内,是政府为公司全椒项目特地建立的污水处理厂,因此若违约,全椒县人民政府会考虑追偿该笔扩建工程费用;(2)土地租金差异:若项目投资失败,全椒县人民政府追究公司厂房占用土地的费用,根据经评估确定的年租金标准*实际占用期间,追究公司合计租金费用360.65万元;(3)资金占用成本差异:主要系若公司违约,全椒县人民政府追究公司代建成本相关的利息支出,以各笔实际付款金额为基数,自付款之日起计算至2025年12月3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年内LPR分段计息,合计代建配套工程支出的资金占用成本为11,163.98万元。

公司与全椒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年产10GW光伏电池、10GW光伏切片及
10GW光伏组件项目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主要为:(1)若公司一期项目设计产能未达到10GW,全椒县人民政府提供的产业资金和生产性设备投资奖补同比例调减,已支付补贴款同比例退还全椒县人民政府。(2)若公司未能于租赁宽限期结束之日后第12个月月底前按约定完成代建项目资产回购,公司需按12元金;第24个月月底前仍未按约定完成代建项目资产回购,公司需按24元每平方米每月标准支付第6年及之后厂房及办公楼、宿舍楼租金,且全椒县人民政府有权随时解除协议,并向公司追偿损失。(3)若公司未能于7亿元产业资金到位之日起第48个月月底前按约定回购,则回购价款计算方式变更为乙方需按照未如期回购的产业资金一次性支付甲方6%年化利率(单利)的资金占用成本(自资金到位之日起计算,下同);第60个月月底前仍未按约定回购,则回购价款计算方式变更为公司需就未如期回购的产业资金按8%年化利率(单利)支付甲方的资金占用成本,且全椒县人民政府有权随时解除协议,并向公司追偿损失。

针对以上违约事项,截至目前:(1)公司一期项目设计产能为7.5GW,尚未收到补贴款,因此不涉及补贴款的退还事项;(2)公司已就协议中约定的代建资产回购义务确认负债,因尚未到代建资产的约定回购时间,因此暂不涉及代建资产未回购的违约责任;(3)公司已就协议中约定的投资款回购义务确认负债,因尚未到投资款的回购时间,因此不涉及投资款未回购的违约责任。

综上,公司已确认15.87亿元的依据主要为协议中约定的代建厂房及明股实债投资款的回购义务,公司已就该项回购义务确认长期应付款,与对方初步测算17.77亿元差异主要为若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回购,全椒县人民政府需追偿的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土地租金及代建配套工程支出的资金占用成本,但是目前公司未到代建厂房和投资款的回购时间,违约责任尚未触发,且全椒经开区管委会拟作出的行政决定与公司后续重整方案、重整结果强相关,无法合理预估赔偿金额,因此未对差异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3.结合上述事项进展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的条件,说明未确认预计负债的理由。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协议约定,公司对全椒县人民政府代建资产的回购时间为2028年4月,目前尚未触发协议约定的回购条件,故回购不是公司于2025年末应承担的现时义务;公司2025年末已资不抵债,未来很可能存在无力回购的违约风险,但全椒经开区管委会拟作出的行政决定与公司后续重整方案、重整结果具有强相关性,公司无法合理预估对应赔偿损失金额。因此,未确认预计负债。

(二)说明长期应付款中“待支付回购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款及利息1.55亿元”对应哪些子公司、少数股东、回购协议主要内容;逐家列示下属子公司少数股东出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回购条款,相关条款是否已触发;若已触发,是否确认金融负债;若未触发,说明触发条件及预计时点;说明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回购承诺、兜底协议或口头约定,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说明将少数股东权益未作为负债的原因及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长期应付款中“待支付回购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款及利息1.55亿元”对应哪些子公司、少数股东、回购协议主要内容。

“待支付回购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款及利息1.55亿元”系针对全椒县人民政府指定主体全椒县嘉辰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辰投资”)于2023年向滁州亿晶支付的首期投资款(明股实债)1.4亿元回购义务确认的长期应付款,回购协议内容详见本说明一(一)1中的《年产10GW光伏电池、10GW光伏切片及10GW光伏组件项目补充协议》协议内容。

2.逐家列示下属子公司少数股东出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回购条款,相关条款是否已触发;若已触发,是否确认金融负债;若未触发,说明触发条件及预计时点。

公司存在少数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1)常州亿晶少数股东
2020年12月22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及与常州金沙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科技”)的增资协议。2021年1月7日,金沙科技、亿晶光电、常州亿晶三方签订了《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协议约定:1)金沙科技以评估价2.301元/注册资本价格向常州亿晶增资人民币12亿元,增资款分两期支付,其中在2021年1月15日前支付7亿元,在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5亿元。2)股权退出方式:第5.2.1条,自2022年7月1日起,若亿晶光电实施发行A股股票,则亿晶光电优先通过向金沙科技发行股票方式收购上述增资股权,或以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优先收购上述股权;第5.2.2条,截至2024年3月31日,如亿晶光电未按照前述约定收购金沙科技所持常州亿晶股权,则亿晶光电应以现金方式直接收购,且应在2024年6月30日前将股权收购款一次性支付给金沙科技指定账户,收购价款以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确定。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披露的《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1年1月15日,金沙科技向常州亿晶缴付首期出资款7亿元。增资后,常州亿晶注册资本变更为2,129,461,116元,公司持有常州亿晶85.7140%股份,金沙科技持有常州亿晶14.2860%股份。

2022年3月10日,三方签订《关于对<增资协议>相关事项的说明》,说明如下:1)不再履行第二期增资义务;2)确认原《增资协议》中的第5.2.1条自始无效、对各方不具有约束力;并对第5.2.2条进一步明确:截止2024年3月31日,如金沙科技转让其所持有的常州亿晶全部股权,同等条件下亿晶光电享有优先购买权;若亿晶光电执行优先购买权,应在2024年6月30日前将股权回购款支付至金沙科技指定账户;金沙科技同意,若亿晶光电放弃优先购买权,金沙科技可将其所持有的常州亿晶股权转让给亿晶光电外的其他第三方,不得强制亿晶光电回购。

《关于对<增资协议>相关事项的说明》为公司2021年度报告审计及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业务的过程文件,中介机构入场审计及尽调须明确金沙科技增资入股的性质,为避免歧义,三方签订说明文件,进一步释明金沙科技的股权投资行为,上述说明的签署,未对前期披露的增资协议做出重大变更,未导致相关投资的会计处理产生调整,不构成重大事项,无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说明文件2022年3月10日签订,系对原《增资协议》作出的补充说明,故公司2021年度会计处理,参照上述说明的相关条款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将该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除上述《增资协议》和《关于对<增资协议>相关事项的说明》外,经公司自查并询问协议相对方,公司与金沙科技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和股权相关的其他合同协议。2022年4月11日及2026年4月25日,协议相对方金沙科技相关负责人员接受访谈并盖章明确:“金沙科技同意,若亿晶光电放弃优先购买权,金沙科技可将其所持有的常州亿晶股权转让给亿晶光电外的其他第三方,不得强制亿晶光电回购”,该情况属实;除上述《增资协议》和《关于对<增资协议>相关事项的说明》外,金沙科技及其关联方与亿晶光电、常州亿晶没有签订和股权相关的其他合同协议;金沙科技对常州亿晶的7亿元投资资金的款项性质是股权。

综上,常州亿晶的少数股东金沙科技对常州亿晶的投资属于正常的股权投资行为。公司针对上述股权投资的相关会计处理恰当,金沙科技投资款确认为少数股东权益准确。

(2)滁州亿晶少数股东
2022年,公司与全椒县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约定公司在全椒经开区投资10GW光伏电池、10GW光伏切片、10GW光伏组件制造项目,全椒县人民政府出资7亿元至常州亿晶发起设立的全椒项目公司(滁州亿晶),滁州亿晶于2023年收到嘉辰投资支付的1.4亿元投资款,同时协议约定公司需在每笔产业资金到位之日起第48个月月底前、第60个月月底前现金回购,回购比例分别为50%、50%。因截至目前,尚未到回购时间,因此公司尚未支付回购款,公司已在收到该笔投资款时,将1.4亿元明股实债的回购义务确认了长期应付款,在集团合并层面来看,针对全椒县人民政府的1.4亿元投资款确认为一项负债,未作为权益工具列报,账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3.说明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回购承诺、兜底协议或口头约定,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说明将少数股东权益未作为负债的原因及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回购承诺、兜底协议或口头约定,公司账面的少数股东权益系少数股东金沙科技对常州亿晶的投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应当将该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1)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2)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按照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金沙科技对常州亿晶属于正常股权投资行为,公司不存在对金沙科技的股权回购义务,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对方,少数股东金沙科技拥有常州亿晶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属于权益工具。

因此,公司的相关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结合诉讼仲裁具体情况、案件进展、预计结果等,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等规定,说明是否已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公司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覆盖已知诉讼风险,计提是否准确、充分。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仲裁案件明细如下:单位:万元

具体情况标的金额案件进 展[注]预计结 果
2025年6月,常州科隆威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向全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滁州亿晶支付设备 款4,778.20万元及利息损失,常州亿晶与嘉辰投资在其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25 年11月12日,法院判决,滁州亿晶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设备款3,822.56万元及 相应利息损失,质保金955.64万元未达到合同约定支付条件。滁州亿晶不服判决已于2025年12 月8日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2025年12月31日,滁州亿晶应付常州科隆威智 能技术有限公司该合同项的设备款余额为4,228.50万元(不含税)3,822.56二审已 判决不适用
2025年9月,江苏泰力松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常州亿晶支付 货款29,585,374.03元。2026年1月,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调解,常州亿晶应于2026年8 月31日前分期支付所欠货款,并约定若常州亿晶未按照调解书约定期限支付货款,则未履行部 分按照自2025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一年期同期LPR的1.5倍计算利息损失,且原告 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2025年12月31日,常州亿晶应付江苏泰力松新材料有限公司 余额为29,585,374.03元。截至目前,常州亿晶已支付18,205,702.63元2,958.54已调解 结案,正 在按照 约定履 行付款不适用
2025年3月,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全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滁州亿晶支付双 方2023年1月所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EGWD20230129)中的设备采购尾款2,054.88 万元及违约金。2026年4月10日,法院做出判决,滁州亿晶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上述设备款及违约金(逾期利息)。截至2025年12月31日,滁州亿晶应付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该合同项的设备款余额为25,686,000.00元(含质保金)2,054.88一审已 判决,公 司已上 诉货款金 额无异 议,未到 付款时 间
2024年9月,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全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滁州亿晶支付工程款 1,331.5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25年12月28日,法院作出判决,滁州亿晶应于判决书 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工程款1,073.52万元及利息。2026年1月,滁州亿晶向滁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经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滁州亿晶应于2026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 款1,069.5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25年12月31日,滁州亿晶应付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 任公司款项余额为979.82万元(不含税)1,331.52二审已 调解,待 履行不适用
2025年7月,山东金晟光伏设备有限公司向全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滁州亿晶支付2023 年1月所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EGJS20230129)中的设备采购尾款1,030.00万元及 逾期付款利息。2026年3月26日,法院做出判决,滁州亿晶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上述设备款及利息。截至2025年12月31日,滁州亿晶应付山东金晟光伏设备有限公司该合同 项的设备款余额为911.50万元(不含税)1,030.00已上诉货款金 额无异 议,逾期 利息待 定
具体情况标的金额案件进 展[注]预计结 果
2025年9月,子公司滁州亿晶向全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滁州华气气体有限公司、滁州华 中气体有限公司支付公司水电费9,425,854.64元及违约金,前述金额为双方合作开始至2025年 8月31日被告应付原告水电费总额扣除被告已付金额、以及原告应支付被告技术服务费、液氮补 充费、TGCM服务费、及应支付被告关联公司安徽华中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特气产品费后的余额, 安徽华气气体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华中气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6年1月,滁州华气 气体有限公司等上述4家被告提起反诉,要求滁州亿晶支付技术服务费9,884,442.20元。 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该案件尚在审理中。2025年12月31日,公司账面应收滁州华气气 体有限公司水电费余额30,460,125.34元,应付滁州华气气体有限公司余额23,852,649.43元。988.44待判决可能存 在一定 的赔偿
2025年9月,湖州东科电子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滁州亿晶支付已到货的 未付款934,100.00及迟延履行的利息30,700.00元,并支付2,274,260.00元已生产的非标产品 货款。2026年3月,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滁州亿晶同意支付尚未支付的货款452,410.00元,于 2026年8月30日前支付。截至2025年12月31日,滁州亿晶应付湖州东科电子石英股份有限 公司余额为511,754.76元323.84审理结 案,待履 行不适用
2025年12月,弘瞬新能源材料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滁州亿晶支付货 款3,014,724.00元。2026年2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滁州亿晶同意支付货款3,014,724.00 元,此款自2026年6月起至2026年10月止,于每月30日前支付500,000.00元,于2026年11 月30日前支付514,724.00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滁州亿晶应付弘瞬新能源材料科技(浙 江)有限公司余额为3,014,724.00元301.47审理结 案,待履 行不适用
2025年6月,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滁州亿晶支付货款及逾 期利息共计1,444,714.53元。2025年12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决滁州亿晶支付货款 1,379,2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截至2025年4月3日为53,084.55元;自2025年4月4 日至清偿之日止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2026年1月,滁州亿晶提出上 诉,请求更改逾期付款损失(截至2025年4月3日为35,021.71元:自2025年4月4日至清偿之 日止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计算)。 2026年4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滁州亿晶于2026年5月30日前支付货款1,379,200.00 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截至2025年4月3日为35,021.71元,自2025年4月4日至清偿之 日止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计算)。截至2025年12月31日,滁州亿晶应付河南硅烷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余额为1,379,200.00元137.92一审判 决,上诉 中货款金 额无异 议,逾期 利息待 定
具体情况标的金额案件进 展[注]预计结 果
2025年8月,全椒金辉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滁州亿晶支付货款 970,013.25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的1.5倍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款项偿清之日止。2026年3月13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 出判决:滁州亿晶支付货款970,013.25元以及以970,013.25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30日起 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 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026年3月30日,滁州亿晶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改判滁州亿晶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货款928,489.25元,以及以货款928,489.25元为基数自判决生效后原告 交付全部交易合同纸质原件(鲜章合同)和908.5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截至 2025年12月31日,滁州亿晶应付全椒金辉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余额为983,713.25元97.00一审判 决,上诉 中货款金 额有异 议
2025年9月,艾佩科(上海)气体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滁州亿晶支付货款人民币 贰拾玖万伍仟元整(295,000.00),利息7,798.65,共计:302,798.65元。2026年2月,双方经调 解后达成协议:滁州亿晶同意支付货款295,000.00元,此款于2026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 若被告滁州亿晶未按时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滁州亿晶承担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5 年11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25年12月31日,滁州亿晶应付艾佩科(上海)气体有限公司余 额为296,461.00元29.50审理结 案,待履 行不适用
2025年10月,苏州晟昌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滁州亿晶支付货款 174,803.00元以及迟延付款利息5,563.11元。 2026年3月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滁州亿晶同意支付货款174,803.00元,此款于2026年 8月25日前付清。如滁州亿晶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苏州晟昌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 权要求被告滁州亿晶另行承担以所有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6年3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 同期一年期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25年12月31日,滁州亿晶应付苏州晟昌五金机 电设备有限公司余额为175,780.00元17.48审理结 案,待履 行不适用
2025年10月,江苏比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滁州亿晶支付货款人民币 129,479.28元以及迟延付款利息5,826.57元。2026年2月,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滁州亿晶同 意支付江苏比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29,479.28元,该款于2026年6月25日给付完毕;若 滁州亿晶未按条款履行,则江苏比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滁州亿晶支付迟延付款利息,以 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6年2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有权就全部欠付货款与迟延付款利息。截至2025年12月31日, 滁州亿晶应付江苏比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130,379.28元12.95审理结 案,待履 行不适用
[注]系截至年报披露日的案件进展
由上表可知,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中,针对部分案件在财务报告报出日前已结案或调解的,公司基本已将相关负债(原有债务及逾期利息等)计入账面;部分案件因在财务报告报出日前未做判决,且由于案件比较复杂,无法合理估计赔偿损失,未计提预计负债,但公司已按照合同金额充分暂估确认应付账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等规定,基于财务报告报出日,公司已针对可以合理预估赔偿金额的诉讼案件计提相关负债,符合准则规定,负债计提准确且充分。

(四)结合前述问题,说明公司以前年度及本报告期是否存在少计提或延迟计提负债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是否需要追溯调整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是否构成会计差错更正。

针对前述问题:1.针对非标意见涉及的代建事项,因公司目前资不抵债,可能存在未能回购的违约风险,但因全椒经开区管委会拟作出的行政决定与公司后续重整方案、重整结果强相关,无法合理预估对应的赔偿损失;2.针对存在回购义务的少数股东出资,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将出资款列报于长期应付款;3.针对公司诉讼仲裁具体情况、案件进展及预计结果,基于财务报告报出日,公司已针对可以合理预估赔偿金额的诉讼案件计提相关负债。

综上,公司以前年度及本报告日不存在少计提或延迟计提负债的情形,不需要追溯调整对报表的影响,不构成会计差错更正。

【年审会计师回复】
1.核查程序
(1)就全椒县人民政府对滁州亿晶代建厂房事项,对全椒县人民政府代表进行了实地访谈,了解投资代建事项的背景、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拟对公司追究违约责任的金额及计算依据、对公司进行重整事项的看法以及重整可能对全椒政府追偿事项的影响;
(2)关于对公司、常州亿晶引进投资事项,对重整投资人进行了访谈,了解计划投资额以及初步重整方案及引入投资后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

(3)对常州亿晶小股东常州金沙科技进行访谈,了解金沙科技对常州亿晶投资事项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明股实债、对公司净资产为负的承担损失等;(4)检查公司与常州亿晶、滁州亿晶小股东之间的投资协议及实际出资情况;
(5)询问并了解公司诉讼和索赔事项,检查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原被告证据资料、诉讼律师代理意见、诉讼程序文件、判决书等;(6)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网站,检查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7)检查诉讼费用支付记录,关注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是否已在附注中进行披露,并进一步关注诉讼状态,判断有无或有负债,或是否存在损失已发生而未入账的事项;
(8)询问公司的法律顾问和律师,了解公司资产负债表日业已存在的,以及资产负债日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期间存在的或有事项。检查其是否满足预计负债确认的条件,如是,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9)对公司大额应付账款执行函证程序,核实应付款项的真实、准确性,检查回函不符原因,并对回函差异做出正确调整;
(10)确定预计负债是否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2.核查结论
(1)非标意见所涉全椒政府代建事项,公司已确认15.87亿元主要依据协议中约定的代建厂房及明股实债投资款的回购义务,公司已就该项回购义务确认长期应付款,与对方初步测算17.77亿元差异主要系若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回购,全椒县人民政府需追偿的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土地租金及代建配套工程支出的资金占用成本,但是目前公司未到代建厂房和投资款的回购时间,因此违约责任尚未发生。但公司已资不抵债,存在未来违约的风险,而公司处于预重整阶段,该事项与公司后续重整方案、重整结果强相关,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2)长期应付款中“待支付回购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款及利息1.55亿元”对应滁州亿晶与全椒县人民政府的明股实债投资协议;公司反映在少数股东权益的为金沙科技对常州亿晶的投资,回购条款已解除,未来无需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对方,少数股东金沙科技拥有常州亿晶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属于权益工具;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回购承诺、兜底协议或口头约定,相关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结合公司诉讼仲裁具体情况、案件进展、预计结果等,基于财务报告报出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等规定,针对已满足负债确认条件的诉讼案件,公司已合理预估付款金额并充分确认相应负债,公司预计负债计提充分覆盖已知诉讼风险,计提准确、充分。

(4)公司以前年度及本报告期不存在少计提或延迟计提负债的情形,不涉及会计差错更正,不需要追溯调整公司财务报表。

二、年报及前期公告显示,2025年公司实现归母净利润-5.28亿元,同比减亏15.62亿元,资产减值损失由16.14亿元降至1.77亿元,信用减值损失由0.37亿元降至0.16亿元。而公司2025年末固定资产账面原值59.06亿元,其中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31.48亿元,公司电池产能已经停产,晶体硅电池组件的产能利用率仅有33.16%。2025年末公司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6930.99万元,占比从2.98%提升至9.65%,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从100%下降至60.82%。

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主要产线停产、产能利用率低、闲置资产规模较大等情况,逐项说明各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出现减值迹象的具体时点及客观依据;2024年及2025年减值测试的主要假设、关键参数及计算过程,说明公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减值是否及时、充分、审慎;(2)列示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的名称、是否关联方、交易内容、欠款金额、对应交易金额、账龄结构、业务开展时间及单项计提坏账的时间、期后回款情况等;结合上述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所涉销售业务,逐笔或按主要客户说明相关交易真实性;(3)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余额占比提升但计提比例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对部分客户调整计提比例的情况,如有,请逐家说明调整依据。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结合主要产线停产、产能利用率低、闲置资产规模较大等情况,逐项说明各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出现减值迹象的具体时点及客观依据;2024年及2025年减值测试的主要假设、关键参数及计算过程,说明公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减值是否及时、充分、审慎;
1.公司主要产线情况说明:

产品型号备案时间投产时间当前状态
182单晶P型电池 片(电池一车间 2GW)2020年6月2020年12月2023年11月停 产、2025年7月 对外处置
182单晶P型电池 片(电池二车间 2GW)2020年6月2021年12月2024年2月停产
P型组件(组件一 车间2.5GW)2019年11月2020年1月2023年12月停产
P型组件(组件二 车间2GW)2020年10月2021年3月2024年4月停产
N型组件2022年1月2022年10月正常生产
N型TOPCon电 池片2022年10月2023年8月2024年10月停产
N型组件2025年1月2025年5月2025年9月停产
注:N型TOPCon电池凭借钢版印刷、背面poly改性、边缘钝化、多分片等提效技术的持续推进,依赖其低成本、高效率、高双面率、低温度系数等综合N P
优势,已成为当前光伏产业的主流。国内新建光伏项目已优先采用 型组件,型电池市场主导地位彻底终结,仅留存海外低端市场、老旧电站替换等小众尾部从设备属性来看,常州P型电池生产设备为行业成熟量产设备,整体工艺完善、自动化程度较高、设备良率稳定,具备一定二手利用价值,并非无残值淘汰设备。对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而言,该类设备核心价值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可经过翻新调试后,整线出口至东南亚、中东、非洲等新兴光伏市场,适配当地低成本投产、低技术门槛的产业需求;二是可拆解核心设备,作为行业光伏产线技改、备件替换的优质资源,大幅降低中小厂商生产维护成本;三是优质存量P型产线可通过轻量化技改,改造为适配量产的升级产线,具备二次增值空间。

随着N型产能持续释放,P型产品市场需求将逐年快速萎缩,设备残值将持续走低。综合技术迭代、市场需求及资产保值角度,后期拟出让常州P型电池设备具备充分合理性与经济价值,可有效盘活存量固定资产,规避设备贬值、仓储运维及技术淘汰风险,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2.公司主要产线停产时间、产能利用率、资产规模如下:

产能 (GW)产能利用率 (2024年)产能利用率 (2025年)
20%-
214%0%
4.53%0%
580%63%
7.518%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的规定,资产减值测试应当估计其可回收价值,然后将所估计的资产可回收价值与其账面价值比较,以确定是否发生减值。资产可回收价值的估计,应当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2024年度,由于光伏行业产能过剩、企业生产成本较高等原因,部分生产线继续停工、闲置或开工率不足,经营开始出现亏损。公司对期末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相关生产线专用设备及配套机电设备资产组存在的减值迹象较为明显。

2025年4月25日,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拟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涉及的常州亿晶资产组的可回收价值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5〕440号),对涉及的滁州亿晶资产组的可回收价值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5〕438号)。

2024年度资产组评估具体明细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分类账面价值可回收价值
常州电池一、二车 间4GW电池流水线69,934.849,642.75
常州组件一、二车 间4.5GW组件流水 线25,204.884,356.41
常州组件三车间 5GW组件流水线41,106.7724,952.38
滁州7.5GW电池流 水线130,259.3780,356.94
   
 17,617.0010,134.01
   
 7,761.284,117.65
291,884.14133,560.15 
2025年度,由于行业情况未见好转,公司部分生产线继续停工、闲置或开工率继续不足,公司继续亏损。公司聘请了专业评估机构对上述资产组继续进行减值测试评估。

2026年4月23日,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拟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涉及的常州亿晶资产组的可回收价值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6〕453号),涉及的滁州亿晶资产组的可回收价值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6〕454号)。

2025年度资产组评估具体明细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分类账面价值可回收价值
常州电池二车间2GW电池流 水线5,188.144,870.58
常州组件一、二车间4.5GW3,337.723,751.31
组件流水线  
常州组件三车间5GW组件流 水线21,967.2420,291.22
滁州7.5GW电池流水线71,836.5662,881.26
   
 10,139.088,104.31
   
 3,709.123,113.66
宁夏1GW组件产线(常州一、 二车间转入)1,652.641,181.17
117,830.50104,193.50 
3.2024 2025
年及 年主要产线减值测试的主要假设
(1)基本假设
1)以常州亿晶组件三车间5GW组件流水线设备资产组和滁州亿晶7.5GW电池流水线设备资产组在其剩余经济耐用年限内按预定的经营目标持续经营为前提,即常州亿晶和滁州亿晶的上述资产仍然按照目前的用途和方式使用,不考虑变更目前的用途或用途不变而变更规划和使用方式;以常州亿晶组件一、二车4.5GW 4GW
间 流水线以及电池一、二车间 电池流水线设备资产组异地对外处
置假设为前提。

2)以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有关法律性文件、各种会计凭证、账簿和其他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可靠为前提。

3)以宏观环境相对稳定为假设前提,即国家现有的宏观经济、政治、政策及产权持有人所处行业的产业政策无重大变化,社会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国家货币金融政策保持现行状态,不会对社会经济造成重大波动;国家税收保持现行规定,税种及税率无较大变化;国家现行的利率、汇率等无重大变化。

4)以产权持有人经营环境相对稳定为假设前提,即产权持有人主要经营场所及业务所涉及地区的社会、政治、法律、经济等经营环境无重大改变;产权持有人能在既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任何政策、法律或人为障碍。

(2)具体假设
1)对常州亿晶三车间组件资产组收益预测是基于产权持有人提供的其在维持现有经营范围、持续经营状况下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盈利预测的基础上进行的;2)假设产权持有人管理层勤勉尽责,具有足够的管理才能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合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产权持有人的管理层及主营业务等保持相对稳定;3)假设委估常州亿晶三车间组件资产组每一年度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更新及改造等的支出,均在年度内均匀发生;
4)假设产权持有人在收益预测期内采用的会计政策与评估基准日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5)假设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产权持有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2024年及2025年主要产线减值测试的关键参数及计算过程
(1)常州组件三车间5GW组件流水线设备测算过程
对于常州组件三车间5GW组件流水线设备,因光伏市场原因,开工率下降,但仍处于开工状态,未来收益能合理预测,评估测算了委估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和委估资产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并将两者之间的孰高者作为可回收价值的评估值。经测算,因委估资产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高于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故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确定资产组设备的可回收价值。

1)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测算过程
①公允价值的估算
根据市场交易情况及资产的特点,委估资产组主要为定制化的产线设备,委托评估资产不存在市场活动或者市场活动很少,在现有切实可行的条件下,公允价值计量所需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的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无法可靠取得,故公允价值计量采用第三层次输入值进行确定。本次以相关资产的特点和当前情况下可合理取得的最佳信息为基础,通过资产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修正确定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市场价×修正系数
根据生产线当前的生产运营状况,评估设定生产线的设备整体对外出售,采用原地交割原地续用方式处置。

A设备的市场价
先根据评估基准日对同类设备市场价格的分析综合确定现行购置价,再根据设备在现场的可投产状态及处置假设调整安装调试等因素后,综合确定待估设备的市场价
B修正系数
修正系数包括交易方式、交易情况、使用状况、新旧程度、外部环境等因素的修正系数。

修正系数=交易因素修正系数×使用状况修正系数×新旧程度修正系数×外部环境修正系数
a.交易因素
交易因素修正是指考虑交易动机、交易背景、交易规模对市场价的影响。

b.使用状况
使用状况修正主要考虑被评估设备在现场的可投产状态及处置假设:假设处置后原地继续使用的设备,综合考虑在主体设备采购的基础上为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必须的前期费用、安装调试、辅材及资金成本等因素的修正,参考基准日当地同类设备安装建设等支出的一般水平确定。

c.新旧程度
新旧程度修正为基于使用年限结合使用强度、使用环境等因素对资产新旧程度的调整。根据各种设备特点及使用情况,综合确定设备综合新旧程度修正系数。

对价值较大、复杂的重要设备,采用综合分析系数调整法确定新旧程度修正系数。

综合分析系数调整法,即以使用年限法为基础,先根据被评设备的构成、功能特性、使用经济性等综合确定经济耐用年限N,并据此初定该设备的尚可使用年限n;再按照现场勘查时的设备技术状态,对其运行状况、使用环境、工作负荷大小、生产班次、使用效率、维护保养情况等因素加以分析研究,确定各项调整系数,综合评定该设备的新旧程度修正系数。

根据以往设备评估实践中的经验总结、数据归类,分类整理并测定了各类设备新旧程度相关修正系数及修正范围,如下:
设备利用系数B1 (0.85-1.15)
设备负荷系数B2 (0.85-1.15)
设备状况系数B3 (0.85-1.15)
环境系数B4 (0.80-1.10)
维修保养系数B5 (0.85-1.15)
则:新旧程度修正系数K=n/N×B1×B2×B3×B4×B5×100%
对于价值量较小的设备,主要以使用年限法为基础,结合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和外观现状,确定新旧程度修正系数。计算公式为:
新旧程度修正系数(K)=尚可使用年限/经济耐用年限×100%
式中的经济耐用年限根据被评设备自身特点及使用情况,并考虑承载力、负荷、腐蚀、材质等影响后综合评定。

d.外部环境
外部经济环境修正,主要考虑基准日评估对象所处的外部经济环境情况对价值的影响,通过分析当前产品市场竞争情况、产业政策变化对评估对象运营收益和利用率的持续影响,综合确定该项修正系数。

经了解,评估基准日时,委估设备存在因外部经济因素影响引起的开工不足等或停产情况,设备的整体使用率不足,故需对委估资产考虑经济性贬值。

经济性贬值率=〔1-(设备预计可被利用的生产能力/设备原设计生产能力)X〕×100%,则:外部环境的修正系数=1-经济性贬值率
②处置费用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此次对资产进行处置的过程中将会产生的费用计算如下:
A.法律费用
法律费用主要考虑资产组内的资产权属变更等法律事项涉及的相关费用,参考当地同类资产权属变更的相关费用标准确定。

B.相关税费
相关税费包括处置资产组内的资产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印花税等。

税金及附加,参照相关税率计算的增值税作为计税基础考虑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等;
印花税,对于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率及购销合同的税率进行计算;C.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包括资产组处置交易所需的中介代理费用及佣金等,参考当地的交易习惯及同类资产公开处置的代理中介费用标准等估算。

D.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
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主要指资产组内相关资产在当前场地上的拆除费用。根据原地交割原地续用的处置假设,不考虑拆除费用。

2)收益法
收益法应用的技术思路是把委估资产组在未来特定时间内的预期收益还原为当前的资产额或投资额,是以委估资产组的整体获利能力为标的进行的评估。

结合本次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采用税前现金流折现模型确定委估资产组现金流价值。

公式为:
可回收价值=现金流折现值-期初占用营运资金
n
C F E
t
现金流评估值 =
?
t
(1+ r)
t=1
t
-L0
式中:n——明确的预测年限
CFFt——第t年的现金流
r——折现率
t——未来的第t年
L0——期初占用营运资金
①未来各年预计现金流的测算
A.营业收入的预测
本次根据常州亿晶历史经营组件三车间5GW组件流水线统计资料、在手订单情况和公司经营发展规划,同时考虑市场发展趋势,通过其未来销量与销售单价来测算未来的营业收入。

B.营业成本(不含折旧与摊销)
主要包括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和制造费用(包括水电、能源消耗等,不含折旧与摊销)。根据常州亿晶历史经营统计资料同时考虑市场发展趋势,主要通过其未来销量与单位营业成本来测算未来的营业成本。

C.税金及附加的预测
主要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主要根据收入、成本和税收政策来推算应交增值税额,并以增值税为基础计算相关税金及附加,同时考虑印花税的影响。

D.销售费用的预测
主要包括职工薪酬、广告费及其他等。对于有明确规定的费用项目,如各种社保统筹基金等,按照规定进行预测;而对于其他费用项目,则主要采用了趋势预测分析法。

E.管理费用的预测
主要由职工薪酬、业务招待费、租赁资产租赁费及其他等构成。对于有明确规定的费用项目,如各种社保统筹基金等,按照规定进行预测;资产租赁费用主要系其他资产使用费用(资产组范围外的配套资产相关使用费),以其年化使用成本和相关税费等为参考来确定资产租赁费用;而对于其他费用项目,则主要采用了趋势预测分析法。

F.研发费用的预测
主要由职工薪酬、直接投入及其他研发支出等构成。对于有明确规定的费用项目,如各种社保统筹基金等,按照规定进行预测;而对于其他费用项目,则主要采用了趋势预测分析法。

G.财务费用(不含利息支出)的预测
主要包括银行手续费、利息收入等。对于银行手续费项目,根据以前年度手续费与营业收入之间的比例进行预测。对于存款利息收入,根据预测得到的未来各期最低现金保有量余额与基准日相应活期存款基准利率预测得到。

H.其他收益的预测
主要考虑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根据相关政策进行预测。

I.信用减值损失的预测
主要考虑了往来款的回款损失。根据企业的回款政策和回款情况,并结合以前年度数据分析,预测时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测算未来年度的信用减值损失。

J.营业外收入及支出的预测
对于营业外收入及支出,由于不确定性太强,无法预计,预测时不予考虑。

K.资本性支出的预测
资本性支出包括追加投资和更新支出。本次预测基于三车间目前的产品和产能情况,不考虑追加投资。对于更新支出,按照企业现有设备状况和生产能力对以后可预知的年度进行了更新测算,形成各年资本性支出。

L.营运资金增减额的预测
营运资金主要为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

各期最低现金保有量按预测期所需的付现成本进行确定。

结合常州亿晶历史运营情况及现状,目前资产组正常运营需要占用营运资金,在预测期结束时回收正常运营占用的营运资金。

M.资产组剩余价值的预测
主要根据资产组到期后的可变现净值估计数确定。

N.未来各年预计现金流的测算
资产组现金流=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信用减值损失+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补充+期末营运资金收回②折现率的确定
根据本次评估特点和收集资料的情况,本次评估采用风险累加法确定折现率。

计算公式为:
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
A.无风险报酬率的确定
根据基准日的国债到期收益率曲线上资产组收益年限对应的期限的收益率作为无风险报酬率。

B.风险报酬率的确定
风险报酬率的确定主要运用综合评价法,即由产品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之和确定。

3)常州组件三车间5GW组件流水线设备测算结果
单位:万元

账面价值可回收价值 
 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收益法
41,106.7724,952.3819,106.86
21,967.2420,291.2214,804.43
经测算,因委估资产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高于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故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确定常州三车间5GW组件生产线资产组设备的可回收价值。

(2)滁州7.5GWN型TOPCon电池流水线设备测算过程
对于滁州7.5GWN型TOPCon电池流水线设备,因近年来光伏行业扩建的产能加速释放,产能与市场需求出现阶段性供需错配,市场竞争加剧,产品价格持续下跌,收入成本倒挂,因此滁州亿晶陆续开工的7.5GWN型TOPCon光伏电池项目在2024年9月开始临时性停产。因未来市场环境变化和开工时间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未来的生产经营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无法合理预测其未来收益,故以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来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因N型TOPCon产品目前为市场主流产品,也无需技改,评估设定生产线的设备整体对外出售,采用原地交割原地续用方式处置,未来继续生产对应产品。

具体测算过程详见“常州组件三车间5GW组件流水线设备测算过程”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测算过程文字描述。

2025年滁州7.5GW电池流水线设备评估举例:以管式扩散氧化退火炉为例对机器设备的评估过程作具体说明。

1)设备概况
管式扩散氧化退火炉厂家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型号为DOA-480L,设备启用时间为2023年12月。其账面原值为2,823,323.26元,账面净值2,395,499.58元,减值准备1,164,599.33元,其功能为:低压氧化、退火。其主要技术参数如下:
A. 182产能>6283p/h/台,舟齿距2.72mm,类PE放片,2880片/管,(工艺时间+上下料)≤165min/run,循环冷却需保证不影响产能。

B. 210产能>4800p/h/台,舟齿距3.15mm,200片/舟,类PE放片,2200片/管,(工艺时间+上下料)≤165min/run,循环冷却需保证不影响产能。

2)公允价值的估算
A.市场价
设备的市场价,参考设备合同价,根据市场行情和设备复杂系数、技术进步因素等情况,根据评估基准日对同类设备市场价格的分析,综合确定该设备市场价格为2,220,500.00元/台(不含增值税)。

3)修正系数
A.交易因素
交易因素是指对交易方式、交易动机、交易背景、交易规模对市场价的影响。

本次交易为原地续用的前提对外处置,与同类型的交易基本类似,交易因素正常,故交易因素取100%。

B.使用状况
使用状况修正主要考虑被评估设备在现场的可投产状态及本次评估的处置假设:假设处置后原地继续使用的设备,综合考虑在主体设备采购的基础上为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必须的前期费用、安装调试、辅材及资金成本等因素的修正,参考基准日当地同类设备安装建设等支出的一般水平确定。

该设备根据取价情况,运费由厂家负责;安装调试费率根据该设备企业配套安装等构成的实际情况,该设备的配套安装调试费率计取为3%;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和设备复杂程度,建设期管理费率确定为0.5%;从设备订货到安装调试后开始投产的工期评定为6个月,资金视为均匀投入,利率为同期LPR利率3.00%,因此资金成本率为0.75%(3.00%×6/12×1/2)。

使用状况修正系数=(1+国内运费费率+安装调试费率)×(1+管理费率)×(1+资金成本率)
=(1+0+3%)×(1+0.50%)×(1+0.75%)
=104.29%(圆整后)
C.新旧程度
该设备新旧程度修正系数采用综合分析法评定,即以使用年限法为基础,初定修正系数,再通过对设备的使用强度、使用时间、制造质量、故障和维护保养等情况的分析,确定调整系数,计算,综合评定该设备的新旧程度修正系数。

根据设备具体情况、行业技术发展特点,评定该设备经济耐用年限为6年,该设备已使用2年,尚可使用年限初定4年。根据该设备目前使用的情况,评定修正系数如下:
设备利用系数B1(范围为0.85-1.15) 利用较少,取为1.02
设备负荷系数B2(范围为0.85-1.15) 负荷较轻,取为1.02
设备状况系数B3(范围为0.85-1.15) 设备状况较好,取为1.00
环境系数B4(范围为0.80-1.10) 环境状况正常,取为1.00
维修保养系数B5(范围为0.80-1.15) 维修保养较好,取为1.00
则:新旧程度修正系数K=n/N×B1×B2×B3×B4×B5×100%
=4/6×1.02×1.02×1.00×1.00×1.00×100%
=69%(圆整后)
D.外部环境
经了解,评估基准日时,委估设备存在因外部经济因素影响引起的开工不足等情况,设备的整体使用率不高,故本次需对委估资产考虑经济性贬值。

X
经济性贬值率=〔1-(设备预计可被利用的生产能力/设备原设计生产能力)〕×100%
其中:X为规模效益指数,实践中多用经验数据,一般选取0.6-0.7,委估生产线规模中等,故本次取0.65;设备的产能利用率按照行业平均产能利用率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估算。

X
=〔1-(设备预计可被利用的生产能力/设备原设计有效生产能力)〕
×100%
0.65
=〔1-(50%)) 〕×100%
≈36%
外部环境的修正系数=1-经济性贬值率
=64%
则:修正系数=100%×104.29%×69%×64%
=46%(已取整)
4)公允价值的确定
公允价值=市场价×修正系数
=2,220,500.00×46%
=1,021,430.00元(已取整)
5)处置费用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此次对资产进行处置的过程中将会产生的费用计算如下:
A.法律费用
委估资产系机器设备,资产权属变更较为简单,故不再考虑法律费用。

B.相关税费
相关税费包括处置设备的资产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印花税等。

相关税费=公允价值×增值税率×(城建税率+教育费附加率+地方教育附加费率)+公允价值×印花税率
= 1,021,430.00×13%×(5%+3%+2%)+1,021,430.00×0.03%
= 13,585.02元
C.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包括处置交易所需的中介代理费用及佣金等,一般根据设备价值、设备数量、体积、重量等因素综合评定。该交易费用率一般为0%-2%。考虑到设备处置交易相对复杂,交易费用率选取2%。

交易费用=公允价值×交易费用率
=1,021,430.00×2%
=20,428.60

D)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
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主要指资产组内相关资产在当前场地上的拆除费用。根据本次评估的原地交割原地续用的处置假设,不考虑上述费用。

4)可回收价值
可回收价值=公允价值-处置费用
=1,021,430.00-0.00- 13,585.02-20,428.60-0.00
=987,420.00元(已圆整)
(3)对于其他组件和电池片生产线设备测算过程
对于其他常州组件一、二车间组件和常州电池片生产线设备,为市场上过剩或淘汰的产品P型电池片和组件生产线,整体翻新对外出口后或者设备拆除后的零部件还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主要采用活跃市场上调整后的报价来确定公允价值。

1)公允价值的估算
公允价值=回收市场价
委估市场上存在活跃的相关设备回收企业,通过直接向相关设备回收企业进行询价确定其市场价格。

2)处置费用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此次对资产进行处置的过程中将会产生的费用计算如下:
①法律费用
法律费用主要考虑资产组内的资产权属变更等法律事项涉及的相关费用,参考当地同类资产权属变更的相关费用标准确定。

②相关税费
相关税费包括处置资产组内的资产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印花税等。

税金及附加,参照相关税率计算的增值税作为计税基础考虑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等;
印花税,对于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率及购销合同的税率进行计算;③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包括资产组处置交易所需的中介代理费用及佣金等,参考当地的交易习惯及同类资产公开处置的代理中介费用标准等估算。

④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
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主要指资产组内相关资产在当前场地上的拆除费用,委估设备拟异地整体对外出售,由回收厂商自行拆除,故不再考虑上述费用。

3) 测算过程估算举例
A.设备概况
以2025年常州电池片生产线为例,其备案产能2GW,系P型电池片生产线,处于停产状态。P型电池市场在光伏市场的主导地位彻底终结,仅留存海外低端市场、老旧电站替换等小众尾部需求。以主要产线设备为例(不含部分小额公共设备),其账面原值合计为629,575,729.86元,账面净值合计为422,597,632.02元,减值准备合计为372,575,408.95元。

B.
公允价值的估算
公允价值=回收市场价
委估设备拆除后,可经过翻新调试后,整线出口至东南亚新兴光伏市场,或者可拆解核心设备及零部件还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因此市场上存在活跃的相关设备回收企业,通过直接向相关设备回收企业进行询价确定其市场价格为47,500,000.00元(不含增值税)。

C.处置费用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此次对资产进行处置的过程中将会产生的费用计算如下:
a.
法律费用
委估资产系机器设备,资产权属变更较为简单,故不再考虑法律费用。

b.相关税费
相关税费包括处置设备的资产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印花税等。

相关税费=公允价值×增值税率×(城建税率+教育费附加率+地方教育附加费率)+公允价值×印花税率
=47,500,000.00×13%×(7%+3%+2%)+47,500,000.00×0.03%
=755,250.00元
c.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包括处置交易所需的中介代理费用及佣金等,一般根据设备价值、设备数量、体积、重量等因素综合评定。由设备回收商直接报价,无需中介代理,故不再考虑交易费用。

d.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
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主要指资产组内相关资产在当前场地上的拆除费用。委估设备拟异地整体对外出售,由回收厂商自行拆除,故不再考虑上述费用
D.可回收价值
可回收价值=公允价值-处置费用
=47,500,000.00-0.00-755,250.00–0.00-0.00
=46,744,750.00元(已圆整)
2024年及2025年主要生产线减值测试结果如下:
2024年主要生产线减值测试结果汇总表
单位:万元

资产分类账面原值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处置费可回收价值
常州电池一、二 车间4GW电池 流水线110,786.2169,934.849,805.30162.559,642.75
常州组件一、二 车间4.5GW组 件流水线42,468.5025,204.884,426.8070.394,356.41
常州组件三车52,251.0841,106.7725,881.53929.1524,952.38
间5GW组件流 水线     
滁州7.5GW电 池流水线146,773.69130,259.3783,125.002,768.0680,356.94
      
 18,010.3917,617.0010,483.10349.0910,134.01
      
 8,728.717,761.284,259.49141.844,117.65
379,018.57291,884.14137,981.224,421.07133,560.15 
2025年主要生产线减值测试结果汇总表
单位:万元

资产分类账面原值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处置费可回收价值
常州电池二车间 2GW电池流水线64,991.935,188.144,953.4182.834,870.58
常州组件一、二车 间4.5GW组件流 水线38,811.513,337.723,811.9260.613,751.31
常州组件三车间 5GW组件流水线52,062.2121,967.2421,046.80755.5820,291.22
滁州7.5GW电池 流水线146,710.5471,836.5665,047.332,166.0862,881.26
      
 17,622.0710,139.088,383.48279.178,104.31
      
 8,728.713,709.123,220.91107.263,113.66
宁夏1GW组件产 线(常州一、二车 间转入)5,217.811,652.641,225.1643.981,181.17
334,144.79117,830.50107,689.013,495.51104,193.50 
综上,公司已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因近几年光伏行业技术迭代加速、行业周期下行,经减值测试,针对每年存在减值迹象的长期资产均计提减值,减值准备计提及时、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二)列示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的名称、是否关联方、交易内容、欠款金额、对应交易金额、账龄结构、业务开展时间及单项计提坏账的时间、期后回款情况等;结合上述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所涉销售业务,逐笔或按主要客户说明相关交易真实性。

1.列示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的名称、是否关联方、交易间、期后回款情况等
截至2025年末,公司仅对4家客户的应收账款单项计提了坏账准备,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是否关 联方业务开展 时间交易内容本期交易 金额
2023年水电费760.06
2021年光伏组件 
2023年光伏组件 
2024年光伏组件-265.43
   494.63
(续上表)

应收账款余额坏账准备余额账龄结构
3,046.01330.371年以内
1,852.651,852.653年以上
1,519.601,519.602-3年
512.72512.721-2年
6,930.994,215.35 
注:中远(天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本期交易额负数均系退货
2.结合上述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所涉销售业务,逐笔或按主要客户说明相关交易真实性
(1)滁州华气气体有限公司
截至2025年末,子公司滁州亿晶应收滁州华气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华气”)3,046.01万元,系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的电费收入。滁州亿晶于2023年开始同滁州华气开展合作,根据合作双方签署的《气体供应服务协议》,滁州亿晶向滁州华气提供土地、水、工业水排水、蒸汽等公用工程,滁州华气在滁州亿晶厂区内投资一套空分系统设备,生产氮气、氩气、氢气等气体产品,并派驻相关运维和技术服务团队,保障滁州亿晶项目用气需求,并在满足亿晶采购。

2023年至2025年期间,滁州亿晶累计向滁州华气销售水电费9,603.15万元,累计采购技术服务、液氮及TGCM费用2,161.53万元,2025年末滁州亿晶对滁州华气应收账款余额3,046.01万元、应付账款余额2,385.26万元。滁州亿晶与滁州华气之间的交易依据有气体供应服务协议、补充协议、水电费确认单等,可确认相关交易的真实性。

(2)GreencellsGmbH
截至2025年末,公司应收GreencellsGmbH(以下简称“Greencells”)1,852.65万元,该笔款项形成于2022年。公司于2021年开始同Greencells开展合作,主要向其销售光伏组件,该客户系德国大型地面光伏电站EPC服务商。2021年至2022年,公司累计向其销售光伏组件1,812.77万欧元,已收回款1,587.81万欧元,自2023年起,公司同Greencells未有销售。Greencells因质量问题拖欠公司尾款,虽然公司已出具产品质量相关报告,并积极与Greencells进行商谈,但未果,公司已委托律师启动相关法律程序。公司与Greencells的交易依据包括销售合同、销售订单及发票等,可确认相关交易的真实性。

(3)湖南源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截至2025年末,公司应收湖南源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源潮”)1,519.60万元,该笔款项形成于2023年四季度。公司于2023年开始同湖南源潮开展合作,主要向其销售光伏组件,该客户系国有企业。2023年公司通过业务拓展方式取得湖南源潮的光伏组件销售订单,累计向其销售光伏组件1,414.34万元,累计回款78.60万元。自2024年起,公司同湖南源潮未有销售。

因湖南源潮拖欠货款,2024年8月,公司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12月,法院判决被告湖南源潮支付货款1,519.60万元。公司与湖南源潮的交易依据包括销售合同、送货单、客户签收单、发票及法院判决书等,可确认相关交易的真实性。

(4)中远(天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截至2025年末,公司应收中远(天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天津”)512.72万元,该笔款项形成于2024年三季度。公司于2024年开始同中远天津开展合作,主要向其销售光伏组件。2024年,公司向中远天津销售光伏组件1,264.54万元,累计回款616.28万元。2025年度,公司同中远天津未有销售,仅发生退货265.43万元,该批产品系中远天津未消耗完的组件,经协商退货后,公司将该批组件重新销售给了其他客户。因中远天津拖欠货款,2025年10月,公司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12月,法院判决中远天津支付货款522.72万元(含逾期利息)。公司与中远天津的交易依据包括销售合同、发票、送货单、客户签收单及法院判决书等,可确认相关交易的真实性。

(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余额占比提升但计提比例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对部分客户调整计提比例的情况,如有,请逐家说明调整依据。

2024
年末,公司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余额及坏账计提比例如下:单位:万元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