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唐智控(30013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131 证券简称:英唐智控 公告编号:2026-041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为:2026年7月6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宝兴路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B座7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庆周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17人,代表股份244,123,478股,占公司有表决95,941,1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45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8,182,3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555%。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1,016人,代表股份148,182,61213.05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议3项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00 <2026 >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现场及网络合计表决结果:同意242,143,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90%;反对1,1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5%;弃权8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6,202,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39%;反对1,1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50%;弃权8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11%。 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0 <2026 >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现场及网络合计表决结果:同意242,122,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05%;反对1,16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1%;弃权83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4%。 股份总数的98.6500%;反对1,16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44%;弃权83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57%。 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现场及网络合计表决结果:同意242,121,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00%;反对1,1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5%;弃权8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6,180,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91%;反对1,1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50%;弃权8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59%。 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7月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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