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天地源(600665):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陕西天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天投公司)为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重庆天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源重庆公司)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及被上诉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为被上诉人及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 涉案的金额:陕西天投公司、天地源重庆公司诉请调整金额57,067,441.13元,宏盛公司诉请调整金额70,776,507.14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陕西天投公司、天地源重庆公司及宏盛公司已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未生效,二审尚未开庭,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天地源重庆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事项通知书》[(2024)渝01民初814号]和《民事起诉状》,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1月15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本公司公告(编号:临2024-069)。 2025年2月,天地源重庆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反诉,并收到《诉讼事项通知书》[(2024)渝01民初814号],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2月8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本公司公告(编号:临2025-008)。 2026年6月,天地源重庆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渝01民初814号]。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6月9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本公司公告(编号:临2026-041)。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内容及请求 陕西天投公司、天地源重庆公司及宏盛公司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陕西天投公司及天地源重庆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于2026年7月3日交纳了相关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诉请求 1、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天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天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2、上诉请求: (1)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1民初8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天地源重庆公司向宏盛公司支付的案涉项目27号楼工程款调减162,295.98元(调减后金额为12,902,587.70元),利息自2026年6月20日开始计算;27#楼以外其余楼栋工程款调减5,889,242.60元(调减后为21,075,550.85元),利息自2026年6月20日开始计算。 (2)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1民初8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天地源重庆公司向宏盛公司支付的案涉项目27号楼质保金调增165,024.34元(调增后为291,348.76元),利息自2026年7月3日开始计算;27#楼以外其余楼栋质保金调增49,334.55元(调增后为2,302,166.14元),利息自2026年3月14日开始计算。 项,改判驳回宏盛公司诉请陕西天投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4)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1民初81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改判驳回宏盛公司对天地源?水墨江山(二期)项目其施工部分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5)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1民初81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改判宏盛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的十五日内配合天地源重庆公司完成27#楼地下部分、36#及37#楼的档案验收和消防验收。 (6)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1民初814号民事判决第六项,改判宏盛公司应向天地源重庆公司支付的总工期违约金改判增加10,166,932.88元(调增后为10,666,932.88元)、节点工期违约金改判增加10,587,613.79元(调增后为11,237,613.79元),合计调增20,754,546.67元。(改判增加后合计21,904,546.67元,按原审反诉请求的20%主张) (7)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1民初814号民事判决第七项,改判宏盛公司向天地源重庆公司支付的逾期报送结算违约金改判增加804,022.56元。(改判增加后为904,022.56元,按原审反诉请求的10%主张)(8)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1民初814号民事判决第八项,改判宏盛公司应向天地源重庆公司支付的36#、37#、27#地下部分未完成竣工备案验收(联合验收)以及27号楼场地未移交惩罚性违约金改判增加15,990,000.00元。(改判增加后为16,640,000.00元)暂计算至2026年6月5日,自2026年6月6日起至实际完成竣工备案验收(联合验收)之日止期间的惩罚性违约金每日按照4万元计算。 (9)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1民初814号民事判决第十项,改判宏盛公司向天地源重庆公司支付违法转包违约金5,333,466.44元、人员配备不足违约金6,844,500.00元、农民工上访违约金890,007.99元、临建搭设延迟违约金185,000.00元,合计13,252,974.43元。(该项上诉请求均是改判增加,金额合计13,252,974.43元,按原审反诉请求的10%主张) (10)原审本诉及反诉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上诉人宏盛公司负担。 (以上第一至九项调整项目合计57,067,441.13元) (二)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诉请求 1、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天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天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2、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渝01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天地源重庆公司向宏盛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含索赔款)107,554,418.7元及其利息(以107,554,418.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从2023年12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2)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渝01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重庆天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9,996,815.23元及其利息(以9,996,815.2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从2025年12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3)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渝01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改判陕西天投公司、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判决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1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内容,改判宏盛公司在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天地源·水墨江山(二期)项目施工部分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渝01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改判驳回天地源重庆公司要求宏盛公司配合完成27#楼地下部分、36#及37#楼的档案验收和消防验收的诉讼请求。 (6)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渝01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项,改判驳回天地源重庆公司要求宏盛公司支付总工期延误和节点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7)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渝01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第七项,改判驳回天地源重庆公司要求宏盛公司支付逾期报送结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8)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渝01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第八项,改判驳回天地源重庆公司要求宏盛公司支付未完成27#楼地下部分、36#及37#楼竣工备案验收(联合验收)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9)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费用均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金额合计:争议造价增加金额68,876,507.14元以及驳回反诉请求1,900,000元,共计70,776,507.14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截至目前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含调解)或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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