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精密(301499):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维科精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证券代码:301499 证券简称:维科精密 公告编号:2026-037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VicoPrecisionMold&PlasticsCo.,Ltd (上海市闵行区北横沙河路598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六年七月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精密”、“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2026年6月24日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使用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募集说明书》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维科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274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63,000.00万元(6,300,000张)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63,000.00万元(6,300,000张)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6年7月10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6年6月26日至2032年6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2027年1月4日至2032年6月2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十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十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已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评级,其中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级。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中证鹏元将对本次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三节绪言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6〕1169号”文同意注册的批复,公司于2026年6月26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6,3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63,000.00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不足63,000.00万元的余额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63,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6年7月10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维科转债”,债券代码“123274”。 本公司已于2026年6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四节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38,254,866股,股本结构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上海维科精密模塑有限公司。1999年5月,新加坡天工出资设立维科有限,成立时注册资本为30万美金。1999年6月及12月,上海汇中伟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汇伟会验一(1999)19号”《验资报告(第一期)、“汇伟会验一(1999)39号”《验资报告(第二期)》对维科有限的设立出资进行审验确认。1999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维科有限核发了注册号为“企独沪总字第025947号(徐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股份公司设立 2021年3月8日,维科有限股东会通过了决议,决定以2021年2月28日 作为审计和评估基准日,将维科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普华永道出具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1)第1850号),维科有限截至2021年2月28日的净资产为46,936.14万元;根据中联资维科有限截至2021年2月28日按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净资产评估值为51,181.16万元。维科有限股东会同意以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2月28日经审计的净资产46,936.14万元作为出资,按4.5265:1的比例折成103,691,149股股份,每股面值1元,对应股本总额10,369.1149万元,净资产超过股本总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3日,新加坡天工、维沣投资、维澋投资作为公司的发起人签署了《关于设立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就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2021年4月28日,维科精密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维科精密筹备工作报告、变更费用报告、整体折股变更为股份公司方案等议案。 2021年5月6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维科精密颁发营业执照,核准维科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12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56.3717万股,发行价格为19.5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7,399.2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7,270.84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0,128.41万元,其中超募资金总额为16,628.41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7月17日到账,且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并于2023年7月17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3)第0372号)《验资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维科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630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维科精密”,证券代码为“301499”。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汽车电子精密零部件、非汽车连接器及零部件和精密模具的研 发、生产和销售。汽车电子精密零部件主要产品为动力系统零部件、底盘系统零 部件、汽车连接器及零部件,以节能减排、新能源为发展方向;非汽车连接器及 零部件主要应用于通信传输、消费电子和工业自动化领域。 公司以精密模具设计及加工、自动化产线设计及组装为核心,通过与客户同 步研发设计,整合注塑、冲压、绕线、焊接、装配等一系列工艺技术,向行业领 先的客户提供产品及模具设计、精密制造及检测等全流程配套服务,致力于成为 下游客户高效、可靠的一站式合作伙伴。经过多年发展,公司与联合电子、博世、 博格华纳等国内外知名一级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和泰科电子、安费诺、莫仕等世界 知名连接器制造商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公司主营业务的具体构成如下: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新加坡天工持有公司股份96,259,831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69.62%,为公司的控股股东。TANYANLAI(陈燕来)先生和张茵女士通过天工控股、维科控股以及新加坡天工间接控制维科精密69.62%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第五节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63,000.00万元(6,300,000张) 2、发行价格:100元/张 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人民币100元 4、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3,000.00万元 5、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25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余额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海通包销。 6、配售比例 原股东共优先配售可转债5,546,824张,即554,682,4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8.04%;网上投资者实际认购可转债742,460张,共计74,246,000元,约占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11.79%;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销可转债10,716张,包销金额为1,071,600元,包销比例约为0.17%。 7、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量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总额为785.00万元,具体包括: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63,000.00万元,原股东共优先配售可转债5,546,824张,即554,682,4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8.04%;网上投资者实际认购可转债742,460张,共计74,246,000元,约占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11.79%;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销可转债10,716张,包销金额为1,071,600元,包销比例约为0.17%。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的余额62,465.76万元已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6年7月2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6)第0021号”《验资报告》。 四、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本次发行已经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可转债发行已经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6年第15次审议会议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1169号文同意注册。 2、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3、发行规模:63,000.00万元 4、发行数量:6,300,000张 5、发行价格:100元/张 6、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63,0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785.0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2,215.00万元。 7、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000.00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及股东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所需金额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8、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与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将募集资金净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并按照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使用。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000.00万元(含本数),发行数量为6,300,000张。 (三)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6年6月26日(T日)至2032年6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四)证券面值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 (五)票面利率和到期赎回价格 第一年0.2%、第二年0.4%、第三年0.8%、第四年1.5%、第五年2.0%、第六年2.5%。到期赎回价为113元(含最后一期利息)。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其中: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26年7月2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27年1月4日至2032年6月25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八)评级事项 公司聘请中证鹏元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级。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中证鹏元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等因素,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35.62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不含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0.01元。 (十二)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面值的113%(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转股价格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三)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构成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 B :指当期应计利息;: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四)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本公司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五)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本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26年6 25 T-1 月 日,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223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3)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25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不足63,000.00万元的余额由国泰海通包销。 (十六)向现有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25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T-1日)登记在册的持有“维科精密”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4.5568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元/张转换为可转债张数,每1张(100元)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45568张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138,254,866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即可参与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股本总数为138,254,866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6,299,997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99.99995%。由于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不足63,000.00万元的余额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十七)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1)当公司提出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期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3)当公司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作出决议; (7)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8)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4、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修订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5)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作出决议; (6)发生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5、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债券受托管理人; (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九)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限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第七节发行人的资信和担保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公司聘请中证鹏元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级。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中证鹏元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等因素,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三、最近三年债券发行及其偿还的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未发行其他债券。 四、本公司商业信誉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不存在严重的违约现象。 第八节偿债措施 一、偿债能力指标 报告期内,公司的偿债指标情况如下表所示: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流动比率分别为4.70、3.80和3.18,速动比率分别为3.80、2.88和2.32,公司整体流动性情况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 (2)资产负债率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分别为18.18%、18.15%和20.13%。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维持较低水平,资本结构稳健,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 (3)利息保障倍数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财务结构的不断优化,利息保障倍数持续增加。2025年末,公司财务费用不断下降,利息保障倍数已增加至70.69倍。 二、主要偿债指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情况 (一)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比较情况如下:单位:倍
2023年末、2024年末、2025年末,公司的流动比率分别为4.70、3.80和3.18,速动比率分别为3.80、2.88和2.32,公司整体流动性情况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 公司2023年7月上市后,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均显著提升,高于同行业平均值。公司整体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结构合理,短期偿债能力较强。 (二)资产负债率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资产负债率比较情况如下:
公司2023年7月上市后,公司资产负债率维持较低水平,资本结构稳健,低于同行业平均值,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第九节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23、2024、2025年度财务报告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编号分别为: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4)10152号、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5)10005号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6)第10005号。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指标 (一)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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