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尤夫股份(002427):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7月08日 16:05:30 中财网
原标题:尤夫股份: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4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尤夫股份”或“被告”)于2026年7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湖州南浔泰和纸业有限公司诉讼案件和解事宜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尹某某(以下简称“原告”)和被告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州南浔泰和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纸业”)的股东,原告拥有泰和纸业30%的股份。被告拥有泰和纸业70%的股份。2024年原告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申请股东知情权执行,根据泰和纸业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及执行查阅所得销售数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显示:尤夫股份作为泰和纸业的控股股东,2023年度将泰和纸业产品全部销售给自己及其全资子公司。经核算该内部交易销售总价比市场销售价少35,284,545.34元,由此造成泰和纸业亏损。为维护泰和纸业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尤夫股份赔偿泰和纸业损失19,108,403.57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从2024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6年2月10日为1,305,9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尤夫股份承担。

本案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限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湖州南浔泰和纸业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1,465,042.14元及利息损失(以11,465,042.14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驳回原告尹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结果后,公司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述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2026年5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案在二审过程中,经各方友好协商,拟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1.公司及泰和纸业同意以人民币8,800,000元(大写:捌佰捌拾万元整,含税金额)的总价款与尹某某就本案所涉全部争议达成最终和解。该总价款包含但不限于:
(1)尹某某持有的泰和纸业30%股权的全部转让对价;
(2)尹某某基于其股东身份可能享有的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的全部分红权益及其他任何经济利益。

2.公司及泰和纸业应按三方另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决议约定将上述第一条所涉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原告应按上述协议及决议约定配合公司及泰和纸业办理完毕股权转让及相关全部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以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东会决议》约定为准。

3.在公司及泰和纸业按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约定履行完毕全部义务后,原告确认:
(1)其与公司、泰和纸业之间因本案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均已得到彻底、最终解决;
(2)公司及其关联方、泰和纸业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任何侵犯其股东权益的情形;
(3)除本协议约定的8,800,000元外,尹某某与公司、泰和纸业及其各自的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其他权利或利益(无论是否与本案纠纷有关)。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后续和解协议签订并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其他权利或利益,公司将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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