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麒绒材(001390):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特定股东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时间:2026年07月09日 09:25:22 中财网
原标题:古麒绒材: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特定股东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001390 证券简称:古麒绒材 公告编号:2026-032
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特定股东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
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城建一期(芜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特定股东芜湖京城二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5%以上 股东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董事翁木林,董事、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汪章建,董事、副总经理洪小林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持有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份17,4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8.7250%)的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城建一期(芜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城建一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4,400,000股,即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2.2000%。

2、持有本公司股份7,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7500%)的特定股东芜湖京城二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京城二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600,000股,即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0.8000%。

北京城建一期和芜湖京城二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均为芜湖京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减持时比照一致行动人相关规则进行信息3、持有本公司股份1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7.0000%)的持股5%以上股东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农业基金")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000,000股,即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1.0000%。

4、持有本公司股份3,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8750%)的董事翁木林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500,000股,即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0.2500%。

5、持有本公司股份1,47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7365%)的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汪章建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368,250股,即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0.1841%。

6、持有本公司股份3,1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5550%)的董事、副总经理洪小林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777,500股,即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0.3888%。

7、北京城建一期、芜湖京城二期属于创业投资基金,分别于2018年1月、2019年7月投资入股,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2025年5月29日),投资期限已满60个月,适用“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的,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的规定,已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的减持规定。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北京城建一期持股5%以上股东17,450,0008.7250%
芜湖京城二期特定股东7,500,0003.7500%
安徽农业基金持股5%以上股东14,000,0007.0000%
翁木林董事3,750,0001.8750%
汪章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473,0000.7365%
洪小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3,110,0001.5550%
注1:北京城建一期和芜湖京城二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均为芜湖京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减持时比照一致行动人相关规则进行信息披露;注2: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原因:

股东名称减持原因
北京城建一期自身经营发展需要
芜湖京城二期自身经营发展需要
安徽农业基金股东资金需求
翁木林个人资金需求
汪章建个人资金需求
洪小林个人资金需求
(二)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

(三)减持方式、拟减持股份数量和比例: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减持方式拟减持数量上 限(股)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股份来 源
北京城建 一期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大宗交易4,400,0002.2000%首次公 开发行 前取得 的股份
芜湖京城 二期特定股东集中竞价、大宗交易1,600,0000.8000% 
安徽农业 基金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2,000,0001.0000% 
翁木林董事集中竞价、大宗交易500,0000.2500% 
汪章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集中竞价、大宗交易368,2500.1841% 
洪小林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集中竞价、大宗交易777,5000.3888% 
合计9,645,7504.8229%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股东减持比例与合计比例可能存在尾数差异。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四)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即2026年7月30日-2026年10月29日)。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禁止减持期间,则相应顺延。

(五)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上述减持主体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七)本次减持主体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减持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如下:
承诺方承诺类 型承诺内容承诺履行情况
北京城建 一期、安 徽农业基 金、芜湖 京城二期关于股 份限售 安排及 自愿锁 定的承 诺一、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相关 规定做相应调整,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自上市 之日2025年5月29 日起12个月内未进 行转让。 承诺方严格履行承 诺,未出现违反承诺 的情形。
  三、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 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其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承担公司、 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 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截止目前,承诺正常 履行中。承诺方严格 履行承诺,未出现违 反有关承诺的情形。
 关于减 持意向 的承诺一、本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 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股份,并严格履行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 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承诺。 二、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截止目前,承诺正常 履行中。承诺方严格 履行承诺,未出现违 反有关承诺的情形。
  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三、在本企业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时且本企业仍为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企业 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 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 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披露减持计划。本企业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 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积 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四、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届时若 修改前述减持规定的,本企业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 持规定依法执行。 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如依据终局有效司法 判决判定本企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本企业将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城建 一期、安 徽农业基 金、芜湖 京城二期关于规 范和减 少关联 交易的 承诺一、本企业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有)已经充 分的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二、本企业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有)均按照 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子公司权益的情形。 三、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尽量 避免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 发生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 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将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安徽古麒绒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 为,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信息披露;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在本企业作为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以上的股 东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如依据终局有效司法 判决判定本企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本企业将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截止目前,承诺正常 履行中。承诺方严格 履行承诺,未出现违 反有关承诺的情形。
董事、高 级管理人 员翁木 林、洪小 林、汪章关于股 份限售 安排及 自愿锁 定的承一、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 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已履行完毕,自上市 之日2025年5月29 日起12个月内未进 行转让。 承诺方严格履行承
 诺,未出现违反承诺 的情形。
  二、本人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截止目前,承诺正常 履行中。承诺方严格 履行承诺,未出现违 反承诺的情形。
  三、公司本次发行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 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11月29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截止目前,承诺履行 完毕,未出现触发延 长锁定期的情形;承 诺方严格履行承诺, 未出现违反有关承 诺的情形。
  四、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 /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 后6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6个月内 不再卖出公司股份。 五、本人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六、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 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其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 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 机构的要求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公司、公 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不因本 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截止目前,承诺方严 格履行承诺,未出现 违反有关承诺的情 形。
董事、高 级管理人 员洪小 林、汪章稳定公 司股价 的承诺本人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的前提下将按照《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在公司截止目前,承诺正常 履行中。公司不存在 触发启动稳定股价 预案的情形,承诺方
 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方案 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并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 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本人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愿意接受有权主 管机关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 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本 人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本人每月税后 薪酬的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 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 酬的20%时为止。严格履行承诺,未出 现违反有关承诺的 情形。
董事、高 级管理人 员翁木 林、洪小 林、汪章 建依法承 担赔偿 责任的 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信息 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本人将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若监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相关信息披露 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且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 售股份(如有);若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 标准、赔偿对象、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 实际发生时以有权部门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截止目前,承诺正常 履行中。承诺方严格 履行承诺,未出现违 反有关承诺的情形。
董事、高 级管理人 员翁木 林、洪小 林、汪章 建关于填 补被摊 薄即期 回报的 措施及 承诺一、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三、承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四、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 投资、消费活动; 五、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董 事会或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在自身职 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 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七、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 的其他新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 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截止目前,承诺正常 履行中。承诺方严格 履行承诺,未出现违 反有关承诺的情形。
  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接受中国证监 会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 规则对本人的相关处罚或相关监管措施,违反承诺 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补 偿责任。 
董事、高 级管理人 员翁木 林、洪小 林、汪章 建关于规 范和减 少关联 交易的 承诺一、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发行人发生的关 联交易(如有)已经充分的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发行人发生的关 联交易(如有)均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交 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权益的 情形。 三、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 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 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 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及《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并 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 露;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人将督促本人的主要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系指: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 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所直接或间接控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五、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如依据终局有效司法判 决判定本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本人将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截止目前,承诺正常 履行中。承诺方严格 履行承诺,未出现违 反有关承诺的情形。
 未履行 相关承 诺的约 束措施 的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及本人在公司 本次上市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均为本人的真实意思 表示,并对本人具有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 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本人违反或未 能履行本人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 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截止目前,承诺正常 履行中。承诺方严格 履行承诺,未出现违 反有关承诺的情形。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 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本人违反或 者未实际履行前述承诺之日起30日内,或其他有 权政府部门认定因本人违反或未实际履行前述承 诺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30 日内,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并自愿 将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如有)、本人从公司所领 取的全部薪酬和/或津贴(如有)对投资者先行进行 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 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 金额确定。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上述减持主体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在减持期间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亦存在能否按计划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三)本次拟减持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基于自身资金需求作出的正常市场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四)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减持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前述股东出具的《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

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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