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即2026年7月30日-2026年10月29日)。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禁止减持期间,则相应顺延。
| 承诺方 | 承诺类
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 北京城建
一期、安
徽农业基
金、芜湖
京城二期 | 关于股
份限售
安排及
自愿锁
定的承
诺 | 一、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相关
规定做相应调整,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已履行完毕,自上市
之日2025年5月29
日起12个月内未进
行转让。
承诺方严格履行承
诺,未出现违反承诺
的情形。 |
| | | 三、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
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其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承担公司、
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
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 截止目前,承诺正常
履行中。承诺方严格
履行承诺,未出现违
反有关承诺的情形。 |
| | 关于减
持意向
的承诺 | 一、本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
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股份,并严格履行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
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承诺。
二、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 | 截止目前,承诺正常
履行中。承诺方严格
履行承诺,未出现违
反有关承诺的情形。 |
| | | 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三、在本企业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时且本企业仍为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企业
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
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
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披露减持计划。本企业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
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积
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四、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届时若
修改前述减持规定的,本企业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
持规定依法执行。
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如依据终局有效司法
判决判定本企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本企业将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北京城建
一期、安
徽农业基
金、芜湖
京城二期 | 关于规
范和减
少关联
交易的
承诺 | 一、本企业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有)已经充
分的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二、本企业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有)均按照
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子公司权益的情形。
三、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尽量
避免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
发生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
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将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安徽古麒绒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
为,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信息披露;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在本企业作为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以上的股
东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如依据终局有效司法
判决判定本企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本企业将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 截止目前,承诺正常
履行中。承诺方严格
履行承诺,未出现违
反有关承诺的情形。 |
| 董事、高
级管理人
员翁木
林、洪小
林、汪章 | 关于股
份限售
安排及
自愿锁
定的承 | 一、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
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 已履行完毕,自上市
之日2025年5月29
日起12个月内未进
行转让。
承诺方严格履行承 |
| 建 | 诺 | | 诺,未出现违反承诺
的情形。 |
| | | 二、本人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 截止目前,承诺正常
履行中。承诺方严格
履行承诺,未出现违
反承诺的情形。 |
| | | 三、公司本次发行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
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11月29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 截止目前,承诺履行
完毕,未出现触发延
长锁定期的情形;承
诺方严格履行承诺,
未出现违反有关承
诺的情形。 |
| | | 四、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
/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
后6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6个月内
不再卖出公司股份。
五、本人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六、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
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其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
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
机构的要求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公司、公
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不因本
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 截止目前,承诺方严
格履行承诺,未出现
违反有关承诺的情
形。 |
| 董事、高
级管理人
员洪小
林、汪章 | 稳定公
司股价
的承诺 | 本人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的前提下将按照《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在公司 | 截止目前,承诺正常
履行中。公司不存在
触发启动稳定股价
预案的情形,承诺方 |
| 建 | | 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方案
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并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
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本人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愿意接受有权主
管机关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
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本
人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本人每月税后
薪酬的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
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
酬的20%时为止。 | 严格履行承诺,未出
现违反有关承诺的
情形。 |
| 董事、高
级管理人
员翁木
林、洪小
林、汪章
建 | 依法承
担赔偿
责任的
承诺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信息
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本人将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若监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相关信息披露
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且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
售股份(如有);若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
标准、赔偿对象、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
实际发生时以有权部门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 截止目前,承诺正常
履行中。承诺方严格
履行承诺,未出现违
反有关承诺的情形。 |
| 董事、高
级管理人
员翁木
林、洪小
林、汪章
建 | 关于填
补被摊
薄即期
回报的
措施及
承诺 | 一、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三、承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四、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
投资、消费活动;
五、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董
事会或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在自身职
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
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七、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
的其他新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
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 | 截止目前,承诺正常
履行中。承诺方严格
履行承诺,未出现违
反有关承诺的情形。 |
| | | 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接受中国证监
会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
规则对本人的相关处罚或相关监管措施,违反承诺
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补
偿责任。 | |
| 董事、高
级管理人
员翁木
林、洪小
林、汪章
建 | 关于规
范和减
少关联
交易的
承诺 | 一、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发行人发生的关
联交易(如有)已经充分的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发行人发生的关
联交易(如有)均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交
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权益的
情形。 |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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