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飞股份(300990):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990 证券简称:同飞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5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7月9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会议地点:河北三河经济开发区崇义路30号,办公楼四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国山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9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21,040,4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94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人,代表公司股份120,887,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049%;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2人,代表股份153,2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5%。 2、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1,030,7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0%;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1,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3,6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484%;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69%;弃权1,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4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1,023,1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5%;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弃权1,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5,9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010%;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83%;弃权1,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07%。 拟作为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1,023,1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5%;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弃权1,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5,9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010%;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83%;弃权1,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07%。 拟作为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1,023,1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5%;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弃权1,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5,9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010%;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83%;弃权1,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07%。 拟作为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高欢、刘艳两位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9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