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盘科技(688676):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05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8月05日 21:21:36 中财网
原标题:金盘科技: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05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05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指派律师对公司于2026年8月5日召开的“金05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并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募集说明书》;
2.《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公司于2026年7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金05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51,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4.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登记日的债券持有人名册;
5.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
6.其他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的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主体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2026年7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金05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8月5日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2026年7月21日,公司以公告的形式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5日14点30分在海南省
海口市南海大道168-3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志远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2026年7月29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的“金05转债”持有人均有权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经本所律师验证,根据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等相关资料,出席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共计265,150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张),占公司未偿还债券总数的1.59%。

除上述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外,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和记名方式书面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投票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及调整原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 265,15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1.59%;反对票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0.00%;弃权票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0.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