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立创(001232):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001232 证券简称:嘉立创 公告编号:2026-002 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306号)同意注册,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立创”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556.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84.4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69,259.7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4,442.38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44,817.3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6年7月30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6〕518Z0113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注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联支行隶属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为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主体; 注3:宁波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隶属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为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主体;注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田支行隶属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为本次《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主体;注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隶属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为本次《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主体;注6:中信银行深圳福华支行隶属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为本次《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主体; 注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隶属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为本次《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主体。 注8: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募集资金存放金额包括待支付的发行费用31,928,765.94元及超募资金248,173,848.40元。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多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为“甲方”,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为“乙方”,保荐机构为“丙方”。《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为“甲方一”,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江苏嘉立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立创软件开发有限公司、韶关市嘉立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先进电子(珠海)有限公司分别为“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为“乙方”,保荐机构为“丙方”,相关协议主要内容为: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磊、李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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