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宏科技(300476):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层股东内部股权结构调整及相关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证券代码:300476 证券简称:胜宏科技 公告编号:2026-070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层股东内部股权结构调整及 相关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 “ 、本次股权结构调整系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宏科技”或“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胜华欣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华欣业”)及其一致行动人胜宏科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胜宏”)上层股东惠州市宏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投资”)的内部股权结构调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触及要约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及表决权均未发生变化。 2、本次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层股东的内部股权结构调整不会导致公司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涛先生已与其配偶刘春兰女士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刘春兰女士就其所持胜宏科技的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与陈涛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并按照陈涛先生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一、本次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层股东内部股权结构调整的情况公司于今日收到控股股东胜华欣业及其一致行动人香港胜宏的上层股东宏大投资的通知,陈涛先生将其持有的胜华欣业的39%的股权,以及持有的宏大投资的35%的股权转让给其配偶刘春兰女士(以下简称“本次股权结构调整”),并就本次股权结构调整签署了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结构调整后,陈涛先生将持有胜华欣业的51%股权,其配偶刘春兰女士将持有胜华欣业的49%股权;陈涛先生将持有宏大投资的35%股权,其配偶刘春兰女士将持有宏大投资的35%股权。 同时,陈涛先生与其配偶刘春兰女士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刘春兰女士就其所持胜宏科技的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与陈涛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并按照陈涛先生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权结构调整系实际控制人家族内部的股权结构调整行为,不涉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方 甲方:陈涛 乙方:刘春兰 (二)一致行动安排 在胜宏科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相关事项时,乙方应与甲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就乙方所持胜宏科技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并按照甲方的意见行使表决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行使股东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股东会、行使投票权、签署相关决议文件); 2、行使股东提案权; 3、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 4、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权。 (三)协议的期限 本协议的期限为长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四)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均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 三、本次股权结构调整及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前后公司控制权保持不变1、本次股权结构调整及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胜华欣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陈涛先生,且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及表决权均未发生变化。 2、本次股权结构调整及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不会导致公司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股权结构调整及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涛先生、其配偶刘春兰女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则方面将保持一致。 特此公告。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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